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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zhang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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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怎么不能看,看来处处有特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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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1:27 | 只看该作者
dazhangfu 发表于 2016-6-28 11:22
你看了内容吗???发我看下

我没看,有些人躲到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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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1:41 |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 名人转帖或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焦点1 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当前在互联网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为时有出现,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在网上被公布,这给很多被侵权人造成困扰。《规定》的这项条款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焦点2 大V转侵权信息或担责
《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
对此,《规定》称,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告诉记者,就这类案件来说,从法院每年总案件的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当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沟通和交流方式的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比较多一些。
姚辉进一步解释说,这个规定将来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发生约束。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过错的程度就越大。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着好玩儿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他是一个大V,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他就应当知道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在法律义务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转发要谨慎。
焦点3 “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
《规定》还涉及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孙军工称,当前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非法删帖行为,该规定提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顾培东认为,法释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很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规制,比如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非不过,对于这类行为的侵权责任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最高法更为细化,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法院的判定尺度。
本报综合报道
焦点4 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
《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规定》还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应当认定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事实+
网络实名制或进入可操作阶段
对于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这部司法解释,有分析认为,虽然《规定》没有出现任何“实名制”的字眼,但这侧面是在催促网站对用户实行实名制登记。
例如,其第4条提出,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实名制是一个国际趋势,比如Facebook就要求实名,网络专家指出,现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已多达200多部,实行实名制已有了基础。(腾讯新闻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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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1:4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主要看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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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2:1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此做法,人肉就是侵权!与寻人启事不同,有善意恶意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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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2:18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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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2:2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不能人肉的,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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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3:02 | 只看该作者
dazhangfu 发表于 2016-6-28 11:12
局长有钥匙进去吗?

局长只负责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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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2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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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38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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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06:4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遵守法纪,遵守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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