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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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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3:1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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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3:3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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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08:42 | 只看该作者
 省物价局副局长张建民答记者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颁布实施,是百姓关注的焦点。本报记者就部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湖北省物价局副局长张建民。
  记者:商品房销售实施明码标价后,会不会有开发商为省去备案后再涨价带来的麻烦,在初次价格备案时就大幅度提高“标价”?
  张建民: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考虑到了。省物价局正在准备推出与《规定》相关的措施或细则。首先,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开发商向物价部门申报预售许可,并作为销售的前置条件,赋予了物价部门对申报价格合理性的审核权利,物价部门会严格履责。对于申报价格高于周边同类房价的,物价部门将采取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敦促开发商维护市场秩序。其次,开发商初次价格备案房价高于调控目标一定程度,物价部门将对开发成本实行监审,并公布成本,接受社会监督。再次,是“一价清”措施,主要是明确界定房价构成,将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通过上述措施,这个问题会得到较好解决的。
  记者:商品房“明码标价”如何体现?
  张建民: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同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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