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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鹏卖两只鹦鹉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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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7 15:48 来自0715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男子王鹏卖两只鹦鹉获刑5年,面对如此判决,一时舆论大哗。鹦鹉是一种奇妙的鸟,妙就妙在“鹦鹉学舌”,鹦鹉会说人话。从法官的判决来看,似乎不像在说人话,怎么看都都像是鸟语。

王鹏卖的两只鹦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据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问题是,这鹦鹉是王鹏人工驯养殖的。法院在审理时,也承认这一点。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还是“野生”动物么?按理,既然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就不是“野生”动物。驯养的动物,怎么会是“野生”呢?

可是,王鹏案判决书是写得清楚:因此,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虽然“人工驯养”,亦属于“野生”,啧啧,这语文是不是有点像体育老师教的呢?

当然,这可能怨不得审案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要说法官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只能说最高法的法官,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

王鹏案的审案法官,真正的奇葩之处在于,王鹏卖两只鹦鹉案发后,在王鹏家还查获了另外45只鹦鹉。在法官的判决中,这另外45只鹦鹉,属于“待售”,是犯罪未遂。 如此一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出售的鹦鹉,就是47只。卖了两只,还有45只是“待售”。

这个“待售”,实在是太奇葩了。因为王鹏卖了两只鹦鹉,就能判断王鹏家里的45只鹦鹉是“待售”,就可以归于“犯罪未遂”?这逻辑,太强大了。

如果按照法官的这个神奇的逻辑思路,一个人如果偷过别人的财物,那么全世界的财物,都属于小偷“待偷”之列,都属于犯罪未遂。那小偷的罪过可就太大了。

如果按照法官的这个神奇的逻辑思路,一个人如果强奸过女性,那么全世界的女性,都要归于强奸犯“待奸”之列。强奸一人,还有数十亿女性“待奸”而犯罪未遂。那么,强奸犯怕是要判死刑吧?

王鹏卖两只鹦鹉,获刑5年。鹦鹉会说人话,法官判案却像鸟话。法官,能说人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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