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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湖北省物价局印发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鄂价检规2014年69号文,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明码标价;第六条规定:与商品房同步开发建设、作为交房条件的水电气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收。商品房开发和销售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需在合同中明确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设施内容,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以及通讯和有线电视线路、进户防盗门、单元程控门、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及其他与房屋相关设施配套情况,其费用全部计入房价,即执行“一价清”。 商品房开发和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政策、销售备案制度。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不执行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上限5000元)并公开曝光,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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