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样无意识的行为就遭行政拘留了,看来存在侥幸心里是不行的,今后还是要加强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加强认识法律的威严性。”吴某在被送往拘留所的路上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6月16日,赤壁消防部门依法对一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危险区域的行为人吴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14日10时许,赤壁消防联合派出所民警在市蒲纺工业区长纺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职工吴某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将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小轿车开进液化气站危险区域,被正在液化气站内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防火监督人员和民警现场抓获。
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立即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现场取证,对责任人吴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吴某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之规定,依法给予吴某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目前,吴某已被送往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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