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对于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规定承担责任,违者将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条例》予以处罚;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欺诈行为的,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这里工商局也存在问题。当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债务未清偿(预付费卡可以视为对顾客的债务)的情况下,企业是无法注销的。
若无法清偿,那就是破产,破产也有对应的法律程序。企业注销或破产都需要发布对应的公告。
否则大家都开企业,不经营,专门搞预付费卡,然后注销企业,工商不就是变相的鼓励诈骗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