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7-8-9 22:56 编辑
一个律师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怎么当律师
引用帖子中的这句话是因为细细一数居然有十一处之多
既然自称为记者,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记者的基本职业素养
通篇的行文方式似乎和记者的不同于一般人的职业素质有些格格不入
一个案子的不同地位诉讼当事人有权利委托律师出庭诉讼
律师也是各为其主,发表不同意见自然是可以理解
希望这位大记者心情放开一点,案子既然经过法院,法官自然有论断,官司自然有输赢。
人世间的公平正义,黎民百姓的点滴合法权益并非一定要用这种行文方式来维护
我始终坚信这样一句话:羞辱他人的同时也是在贬低自己的人格
言语不当之处,还请大记者多多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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