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赤壁治超站开展为期一周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活动,在治超站点及公路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10余条,已向过往车辆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的《条例》于2017年5月24日经湖北省人大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公路超限设立专章,确立了联合治超、规范治超、源头治超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机制,加强超限运输治理。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五十条。以下为《条例》中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章节摘要: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摘要)
第四章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或者设施。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货运车辆途经超限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时,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引导接受检测。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超限车辆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收费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入口处安装超限检测设备。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检测设备。 经检测超限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经检测认定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一)对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卸载; (二)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后,需要继续上路行驶的,责令当事人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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