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赤壁交警 于 2018-4-8 12:30 编辑
基本情况:2018年4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程某驾驶闽CA3K75号北京牌白色小型客车,由河北大道凯旋名都经市交通局、周瑜路朝蒲圻大道方向行驶,20时15分,行至市赤马港木田畈学校建设项目经理部路段时,将前方行人徐某撞倒,程某随即停车查看,并将徐某移至公路右侧人行道边,后驾车逃逸。直至21时52分被人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确认徐某已死亡。 案发后,市公安局成立专班,开展专案侦查。经多方调查于4月4日晚在我市某小区地下车库查获肇事车辆。当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迫于公安机关压力投案自首。4月5日,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事故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当事人程某在夜间视线不良的道路上驾车疏忽大意,未观察清前方行人动态,确保车辆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发生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挽救伤员,而是驾车逃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第一项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安全启示:对于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第一时间救治伤者,保留事故现场,然后向交警部门报警,如果肇事后选择逃逸,不仅保险公司拒赔,而且还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赤壁交警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抱有侥幸心理,驾车逃逸,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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