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车辆强制报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将达到国家报废标准重点车辆通告如下。
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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