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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出炉:增加教育、房贷等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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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1 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韩洁、刘红霞)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20日揭开面纱。当天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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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1 08:32 来自0715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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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力度相当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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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1 12:17 来自0715圈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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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2 08:35 来自0715圈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达到扣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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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2 11:02 来自0715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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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3 11:00 来自0715圈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到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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