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开展殡葬改革的通告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树立节俭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在全市开展殡葬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火化,改革土葬。全市公职人员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即禁鞭区范围内)村(居)民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并逐步在全市实行全面火化。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以及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堤坝、水源保护地、国省(铁路)道主干线两侧、重要建筑物、居民区等地500米以内新建坟墓;禁止修建豪华墓、大墓和使用大墓碑石,使用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60厘米;禁止将骨灰套棺土葬。 二、实行殡仪馆集中治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办理丧事,一律在殡仪馆治丧。对主动进入到殡仪馆集中治丧的,减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即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3日内普通冷藏棺遗体存放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遗体消毒费)。对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的,实行免费。凡公职人员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去世后,有关部门凭火化证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和丧葬服务管理。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生产出售棺木、大墓碑石及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除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租售、运输车辆接运遗体等殡葬经营性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经营性或公益性墓地。 四、打击违法行为。死亡人员遗体不按规定治丧、火化或不按照法律法规处理骨灰等违法行为的,由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办)或死者所在单位协同市殡葬改革执法专班依法予以处理;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墓地行为,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殡葬改革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0715-5331808。 六、本通告自2018年12月20日之日起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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