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不仅给青少年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也损害着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可是长期以来,对于校园欺凌,相关方面的态度却十分“软弱”,在处置上也十分“无力”。在一些人看来,中小学生大多属于未成年人,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有多项法规明确,甚至在审理一些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也会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上,实施从轻判处,这是法治文明和人性化的体现,也是长期以来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
可是,保护并不是放纵,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处罚。对校园欺凌“不处理”,或者处理的轻描淡写,无疑是对被欺凌者的二次伤害,也是对欺凌行为的纵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很多时候,对欺凌者的惩罚都是家长“代为受过”,欺凌者并没有得到严厉惩罚,感觉不到痛感,这就无法起到警示效果,反而很可能养痈遗患,导致欺凌者变本加厉,肆无忌惮。严重者,甚至可以激发被欺凌者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行为发生,导致欺凌加剧,伤害加重,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针对校园欺凌,应加强专门性的立法,比如,校园欺凌的定义、行为边界、主要表现、认定标准、惩罚措施、司法原则等,都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和细化,出台独立的法律规定,为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提供法制依据。另一方面,针对校园欺凌,尤其是对于一些严重的暴力行为,更应该辅以惩罚措施,这就需要相关方面结合青少年实际特点,站在教育和惩治的角度,制定出合适的惩罚措施,建立惩罚机制,这样才是遏制校园欺凌的正确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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