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失地农民、残疾人,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具有本市户籍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4555”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3)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报条件 1、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条件: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 3、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条件: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条件: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报资料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资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资料包括:由灵活就业单位盖章、社区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和本人签字确认的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明细等凭证材料; 3、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资料包括: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4、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企业(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备齐申报资料,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报财政局,经财政局复核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于当年备齐申报资料,向社区、人社服务中心提交,社区、人社服务中心将资料汇总后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报财政局,经财政局复核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拨付给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3、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小微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备齐申报资料,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报财政局,经财政局复核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于当年备齐申报资料,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报财政局,经财政局复核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拨付给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援助股 0715-533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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