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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反恐防暴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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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0 10: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反恐防暴知识宣传

一、什么是恐怖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二、常见恐怖袭击手段有哪些?
(一)炸弹、汽车炸弹、自杀性人体炸弹爆炸等;(二)手枪、制式步枪或冲锋枪射击等;(三)劫持人、劫持车、船、飞机等;(四)纵火。

三、爆炸物可能放置在公共场所什么地方?
(一)标志性建筑物或附近的建筑物内外;(二)重大活动场合,如大型运动会、检阅、演出等场所; (三)人口相对聚集的场所,如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四)行李、食品及各种日用品之中;(五)宾馆、洗浴中心、歌舞厅及其易于隐蔽且闲杂人员容易进出的地点;(六)各种交通工具上;(七)易于接近且能够实现其爆炸目的的地点。

四、被恐怖分子劫持后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不要反抗,相信政府;(二)不对视,不对话,趴在地上,动作要缓慢;(三)尽可能保留和隐藏自己的通讯工具,及时把手机改为静音,适时用短信等方式向警方求救,短信主要内容:自己所在位置,人质人数,恐怖分子人数等;(四)注意观察恐怖分子人数,头领,便于事后提供证言;(五)在警方发起突击的瞬间,尽可能趴在地上,在警方掩护下脱离现场。

五、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六、违反网络安全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如何正确报警?
(一)保持镇静,不能因为恐慌影响了正常的判断;(二)判明自己目前是否面临危险,如有危险,做好个人防护,迅速离开危险区域或就地掩蔽;(三)首先报告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地点、时间、发生了什么事件、后果等。如枪击事件位置、嫌疑人数、体貌特征、衣着打扮、伤亡人数等;纵火事件说清发生火灾地点,如哪个区、哪条路、哪个住宅区、第几栋楼,几层楼,附近有无危险物等。

八、对组织、领导、参加、资助恐怖活动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对参加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一、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该如何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汇编】

1、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网民因传播涉恐图片被依法刑拘!
2019年湖南省揭阳警方发现,有QQ网民在QQ空间相册上传多个涉恐动态血腥图片。发现该信息后,揭阳警方迅速依法开展落地调查。经查,该网民林某称该恐怖动态图片均是从别的地方转载的,而发布这些动态图片仅仅是出于好奇心、寻求刺激。目前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2、2018年12月16日,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信息,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涉恐谣言案件。
12月11日17时许,盐湖公安分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收到线索,一名微信昵称为“男儿自有一片天”的网民在微信群内传播“听说有二十来个恐怖分子来了”的涉恐谣言。经核查,该信息确为谣言信息,张某对自己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不实言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2019年7月14日,赤壁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快速查处一起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行政拘留2人。
2019年7月14日,网安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多个微信群中传发“昨天赤壁猪场260多头生猪感染非洲猪瘟,政府扑杀深埋后被黑心加工厂偷贩回市场销售”的谣言信息。获悉后,网安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落地核查工作,做到第一时间落地,第一时间打击,于当天下午将传谣者舒某(女,54岁,赤壁人)、程某(男,30岁,嘉鱼人)抓获并传唤至赤壁市公安局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实,违法行为人舒某、程某对分别在“长江证券理财咨询交流群”和“客户交流群”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赤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舒某、程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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