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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法审范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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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7-13 1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法审范围目录
序号行使主体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
1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章】《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7年5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3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检查对风景名胜区建设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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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7-13 21:08 | 只看该作者
保护景区,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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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0-7-13 21:23 | 只看该作者

保护景区,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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