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是银行,他们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与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在金融功能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它没有创造支票存款的能力。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农村信用社属于集体经济性质,属于经济的公共部门。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营经济相比,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国有经济。一般来说,农村信用社以县级工会为独立核算主体,在县级以下设立分支机构。它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黄金组织,满足了上世纪七,8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际金融史上,它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新事物,因此,它不具有一般银行的“血脉”。银行外上市是由其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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