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赤壁公安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KTV暗藏有偿陪侍 停业整顿6个月 5人被处罚

    [复制链接]
41
发表于 2021-11-4 16:34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免费编辑 [url=]添加义项名[/url]B 添加义项 ?



本词条由 律图网 提供内容。

所属类别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修订时间

    2020年10月17日


  • 颁布时间

    1991年9月4日



  • 实施时间

    2021年6月1日


  •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1
法律实施
2
发文单位
3
主要内容




折叠编辑本段法律实施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



折叠编辑本段发文单位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发布日期:1991-9-4

执行日期:2021-6-1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赤壁热线微信公众号
42
发表于 2021-11-4 16:42 | 只看该作者
原标题:最高法:从重处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
  国际在线消息: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

  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意见》第26条要求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的,则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引诱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国际在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3
发表于 2022-4-24 11:36 | 只看该作者
赤壁应该开展整风行动,严查一切娱乐场所特别是KTV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4
发表于 2022-6-7 20:0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不再犹豫~ 发表于 2021-6-17 23:11
都是些十几岁不愿读书的女孩被忽悠到KTV卖的   我姑姑在新街口某KTV旁上班  曾看到一个十几岁女娃的爸爸看 ...

社会病态化严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广告业务|版主守则|免责声明|无图版|手机版|小黑屋|删帖指引|赤壁热线 ( 鄂ICP备11015190号 )

GMT+8, 2024-5-2 19:40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