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平安法治的雍景新城小区明天更美好
自2014年入住雍景小区以来,一直为雍景新城小区内的绿化、卫生环境颇感欣慰,对多年以来小区内平安治安建设状况也常赞不绝口。实事求是的讲,这其中为雍景新城小区服务多年的物业公司可谓是功不可没。
走进南门及西门,平安法治示范小区标识耀眼夺目,小区内的各种法治宣传牌内容详实,确实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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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近几天的雍景新城小区一夜之间业主们群情激奋,许多业主聚集小区内签名要求举行业主大会。通过浏览业主群海量信息,终于明白了群情的爆发点在哪里了。
这次业主们小区内的聚集甚至引发赤壁警方动用警力到小区内维持现场秩序,可见小区业主们的愤怒情绪何等激烈,究竟为何?
从此前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共同落款的公告内容来看,可见以下关键内容: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3.jpg
1、雍C车牌 ; 2、方案一收费每月20元,扣除设备折旧费等费用后50%归全体业主公共收益,30%作为业委会日常工作经费,20%作为物业公司奖励员工费用; 3、方案二停止办理牌照和收费且所有车辆正常出入 ;4、截止2022年11月10日。逾期未参与投票者视为同意第一管理方案。
在雍景新城业主为此爆发激烈抗议之后,在2022年11月6日小区内再次出现了这样一则公告: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5.jpg 这几天一直在关注业主群里的各种信息,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意见:
意见1、物业公司发的雍C车牌
两则公告里都不约而同提及到了雍C车牌,根据第二个落款四个印章的公告第二条及第六条内容来看,雍景新城小区的物业公司是自行制了识别车牌,公告发布之前的每台雍C车牌是收取了月管理费用。很多业主对这种外形酷似正常车辆牌照颇有异议,认为一是会被其他小区业主笑话有这种奇特的小区通行牌,二是每月收费的金额比较高或者是不应该收费。
通过查阅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按照此管理办法的规定: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每户人员免费办理一张车辆识别卡。只有在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识别卡的,才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对业主们上述相关意见,物业公司是否可以考虑下按照上述法规规定制作车辆识别卡,而不是蓝色车牌号显示内容为:小区门禁识别车牌雍C.A0311等牌号,这种外观形状如同正规的车辆牌照是与上述识别卡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物业公司应当考虑采取小型卡的方式妥善处理,既可以去掉某些业主的心理负担,又不违反车牌属车管部门专属范畴的规定,避免因为业主的投诉可能招致交警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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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2、雍C车牌收费
很多业主质疑:物业公司究竟从何时开始收费?收费的依据是什么?累计收费金额是多少?收取每位雍C车牌业主费用时是否出具了税务发票?每年收取的费用开支明细是否在小区公布?所实施的管理、适用、收费等具体事项是否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
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亟待物业公司向所有业主如实公开。因为这些问题有可能涉及到了是否侵害雍景新城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也是物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公开透明的处置来消除业主们的质疑声。
意见3、业主共有部分上建设的设施使用及收益情况
小区内地面建设的网球场、游泳馆等场地设施,物业公司利用业主们公摊面积所收取的营业性费用开支明细是否如实按照有关程序公开?占用公摊面积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封闭地面上的设施不准许业主使用,是否侵犯了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所对应的权利?
意见4、地下车库消防设施是否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地下车位的收费标准是否做到了合理合规?收取的停车费用是否向业主出具税务发票?
意见5、物业公司对所有的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向每位业主出具了税务发票?
上述意见的合理合法性正当性,都是需要物业公司审慎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当然,除了上述意见之外,可喜的是还有很多业主发出了理性的声音:
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对电动车严加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楼道里面电动车起火的惨烈事故发生,电动车进小区应该在规定的共同区域范围内停放,违反停放区域的应当进行处理。上述公告也体现了这方面的内容。
对于物业公司严管电动车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的规定,本律师对此事坚决支持物业公司的做法。怎么在适当合理收费与严管方面做到和谐,确实需要业主、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协调一致。三方朝着一个方向努力会有所成果,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在收费问题上做到及时公开明细开支,接受业主们的监督,相信也能获得业主们的理解与支持。
搜索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应当定期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且还要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据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约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三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面对众多业主汹涌的反对批评之声,物业公司如果能坦诚面对,对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主动整改从而赢得业主们认可,本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所付出的努力一定会让树立在雍景新城小区大门的“平安法治示范小区”标识熠熠发光。
第二、业主群里业主们对已经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首先有必要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做个普法宣传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这次雍景新城小区爆发的业主维权事件,业主们也将矛头直接指向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为何成立一年多时间后会成为此次事件的众矢之的?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询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根据业主群里业主们的意见综合如下:
意见1、成立一年多的业主委员会究竟为业主做了哪些实事?如何监管物业公司?对物业公司发生的上述种种问题采取了哪些具体对应措施?
意见2、一年多时间有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对小区内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有没有获得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
意见3、业委会有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一年多时间内业委会有没有在小区内公开自身的收支账目明细,让业主有效监督?......
在小区业主们与物业公司因长期的积怨爆发激烈冲突后,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以往的表现可谓是一览无遗,毕竟业主们的眼睛都是雪亮的。作为业主领头人的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成员应当是有责任有担当一心一意为了业主合法权益,有效监管制衡物业公司,维护业主们的权利。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既然能成为雍景新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想必他们会熟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身为委员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但是在一个业主群里看到两段视频让本律师感到十分愤怒:
本律师对视频相关内容简直难以置信。经过与多位业主反复核对,并与被直接威胁的那位业主核实无误后,居然得知是雍景业主委员会某位成员在自己门店拿出一把菜刀装在袋子里并进入雍景新城小区,扬言要业主报出房号就直接上门......
这两段视频,有力佐证雍景新城业主委员会某委员携带菜刀意欲威胁业主的违法事实,这种赤裸裸的威胁不仅仅是对雍景新城小区平安法治的羞辱,更是在挑衅赤壁警方打击违法犯罪的信心与决心。
回首雍景小区生活多年的经历,本律师对小区内的绿化卫生治安等状况的满意度皆来自于众多保安日夜不断的守护,保洁员们的辛勤汗水和物业公司行之有效的管理。
但是此次爆发出来的业主们与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的冲突,显示出多年来某些方面的积怨,应当引起物业公司的警醒:
如何与业主和谐共处,实现小区平安法治建设共赢局面?需要雍景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积极主动与业主代表们展开建设性的对话,听取业主们的合理建议,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对于业主委员会这一年多的工作成绩,相信绝大多数业主们会做出公正评价,如果评议不合格,业主大会自有公论。
有道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在所有业主面前,这个道理皆可适用于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
然作为雍景新城小区的业主,本律师是发自内心的期盼平安法治的雍景新城小区明天会更加美好。
帖子已发,本律师的脖子也已经伸直了,就等着那把菜刀了......
撰稿人:田律师 民革党员、武汉-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律师友情提示:
1、小区聚集,务必带好口罩,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2、雍景新城是我家,一草一木都需业主们呵护。
3、依法理性维权,绝不与物业人员及警方发生任何言语和肢体冲突。
4、坚决杜绝拉横幅上大街扰乱社会及单位正常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