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鸟啄菜,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社区(村)村民老刘在自家菜地架网,致多只国家保护鸟类死亡。村民设网防鸟看似合乎情理,但不符法理。5月2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菜地设网误触法网
2020年12月,老刘发现自家菜地经常有鸟飞来啄菜,于是在菜地的三面架设一条长约70米、高约3米的“U”形捕鸟网阵,阻挡鸟类通行。
仅10余天时间,该网阵致使12只鸟类死亡。经群众举报,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对老刘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侦查。
经鉴定,此12只鸟有6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有1只鸟类因死亡时间较长,无法鉴定其种类。评估整体价值为人民币十万余元。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老刘实施了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为由,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护航生态
“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合主体或适合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捕获野生鸟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老刘承担本案全部的损失。
老刘辩称,其依法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12只鸟死亡属于过失行为,请求免于被追究赔偿责任。
巡回审判彰显温情
5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巡回法庭前往老刘所在社区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刘某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考虑到老刘家庭经济困难,年老多病,该赔偿可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的“公益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刘某已与社区达成以劳代偿协议,明确所提供的劳务形式、劳务价值计算标准来承担赔偿义务。
该案审判长熊泽表示,“以劳代偿”符合刘某的劳动技能和实际能力,且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实效。从法与情等角度考虑,此种变通方式具有可行性。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
巡回审判当天,该社区20余名村民到场旁听。“村里许多人都种菜,第一次知道捕鸟犯法,感觉很惊奇!”村民老余说,老刘目不识丁,对法律知识欠缺,乡亲们盼着法院能从轻处理。
人民陪审员做了释明和法律宣讲后,被告刘某当庭表示悔过,村民们也对法院公正合理的判决表示点赞。
法官提醒:2020年9月17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咸宁市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禁猎期为5年,禁猎对象为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和方法包括粘网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网捕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
农民朋友保护农作物等而采取驱鸟措施时,建议使用驱鸟带等生态友好型的驱鸟方式。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护菜护鸟不“冲突”,驱鸟应合法,越界必“担责”。(来源:掌上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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