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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2400元!恩施这四家单位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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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1-8 14: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员密集场所
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
仅安排一人值班
且未持证上岗
.....
近日
湖北恩施4家单位
被依法处罚款共计22400元整
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恩施一酒店被处罚款5200元!
湖北省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一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隐患
1.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锈蚀;2.排烟控制柜无自动启动控制模式;3.打开高压区湿式报警阀组水力警铃实验阀不能启动喷林泵;4.部分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被花台圈占;5.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届满,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酒店进行复查,发现其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处罚。
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恩施一物流公司被处罚款5800元!
湖北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一物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隐患

1.钢结构未进行防火处理,耐火等级达不到三级;2.物流仓库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3.物流仓库内设置办公室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与仓库进行分隔,并至少设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4.仓库内大部分灭火器损坏。

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届满,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的处罚。
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鹤峰一运营公司被处罚款5400元!
湖北省鹤峰县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一公司管理的
地下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隐患
1.大部分灯光疏散指示标识未通电;2.应急广播故障;3.应急照明设置不符合要求;4.风机房消防电话测试故障;5.备电无法使用;6.淋管网无水;7.湿式报警阀无信号反馈;8.抽查 4 个防烟卷帘,其中 2 个防烟卷帘故障,无法使用;9.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0.无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11.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重点部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12.未建立消防档案;13.无每日防火检查、巡查记录;14.无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记录;15.未开展年度检测报告。
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届满,鹤峰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其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的处罚。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恩施一物业公司被罚款6000元!

湖北省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一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
发现为该小区
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某物业公司
仅安排1人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且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阿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END
来源:湖北消防、恩施消防

本帖最后由 赤壁消防119 于 2024-1-8 15: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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