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空气质量、环境卫生和市民身体健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功在当前,利在千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件大事好事,希望得到您的支持与配合。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东至赤马港街道夏龙铺社区;南从赤马港街道莲花塘村起,经砂子岭社区、赤马港社区,陆水湖街道青泉社区、锁石岭社区、泉门社区,蒲纺工业园区桂花树社区、六米桥社区、桃花坪社区止;西从蒲圻街道红旗桥社区起,经大田畈社区、凤凰山社区、斋公岭社区至望山社区止;北从赤马港街道营里社区起,经周画岭社区、木田畈社区至夏龙铺社区止的环形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长期禁鞭。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在禁鞭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一)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及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予以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四)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大家能过一个幸福、祥和的春节,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禁鞭工作,倡导文明生活,自觉遵守“禁鞭”规定,自觉抵制燃放,保护美丽家园。
祝您生活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