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房价的飚升,房地产开发成为最赚钱的行业,不少人涌入了该行业进行商品房开发,其中不乏部分无资质的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建房卖房资格的个人搅进房地产市场,造成当前商品房买卖管理市场的不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商品房买卖诈骗案件不断发生,近期到赤壁经侦部门报案的群众不断增加,下面就以几起赤壁商品房开发引起的案件,对当前我市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一分析。
一、具体案例。
【案例一】2005年6月,邓某与赤壁市百货公司签订危房拆除土地转让协议,百货公司将位于体育路的一栋旧房交于等某拆除建商品房,邓某以两套面积不少于100㎡的商品房补偿百货公司。邓某把壹单元六楼一套面积110平方的商品房补偿百货公司后,由于邓某自身并无相应的资金实力,其项目运作全靠赊欠材料、拖欠工钱、高息借贷,为获取资金邓某又于2006年6月、7月分别与王某、熊某、邓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分别收取他们的预售款3万、4万和8万。2006年至2008年期间邓某以同样的方式还骗取姚某、来某、肖某等人。到2008年11月商品房封顶后,他们分别找邓某要房时,他们才知房子被卖多家,才纷纷到**机关报案。
【案例二】2005年石某取得承建商业局纺织品公司商品房权后,为偿还自己的债务,在明知自己没有卖房权的情况下与沈某签订卖房协议,将商业局纺织品公司院内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卖给沈某,收取5万元现金用于还债。2008年9月石某将同一套房子又与魏某签订卖房协议,收取5万元购房款后逃逸。
【案例三】2007年10月龚某与在河北大道小湖巷承建商品房的沈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并预付73000元,购买商品房。合同到期后龚某找沈某要房,沈避而不见。后经知情人士透露,沈只具备建房资格,不具备卖房资格。
【案例四】2009年4月黄某称自己在赤马港办事处周画路市农科所内承建一栋商品房,于4月22日与李某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后分两次从李某处获得55000元预付款后逃逸。经调查核实黄某并没有承建赤马港办事处周画路市农科所内承建一栋商品房的事实,而只是与承建该处老板邓某熟悉。
二、问题分析。
由于受房地产市场暴利驱使一些根本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个人投入到房地产开发的行列,这些搞房产开发的房产开发商本身并无太多的自有流动资金,有的根本就没有资金,仅有一部分资金是靠银行贷款和民间高息借款来的。因此,在开发初期,工程一上马,开发商便忙着搞商品房预售来回笼资金,缓解压力。
三、对策和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种开发商往往都是一些无资质的个人搞开发,玩的都是“空手道”,一旦出现一房几卖,必有群众的损失很难挽回。而一家人要买一套住房是大事,一套住房动辄价值几万、十几万元,对于每个家庭来讲,都不是一笔小的数目,极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向群众传授商品房买卖的基本常识,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购房风险的能力。
二是推进司法介入。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追究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该通过诉讼途径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解决。同时,对开发商遗留的财产或权属进行法律上的处置,该拍卖的拍卖,该变卖的变卖。
三是加强监管和防范。从这几个案例的相关情况来看,基本上都不是有实力的个人,信誉等级不高,资金不足,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些个人大多有投机的心理,开发只是借鸡下蛋。因此,在今后的房产开发时,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开发商个人的调查力度,将开发项目尽量向信誉等级高、资金足的名牌开发企业倾斜,避免被投机商钻了空子。建设部门还应事先对开发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其实有资产能力进行全面考查,对挂靠开发的项目不予审批,对“空壳”企业的资质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是取消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
赤壁市 公 安 局经侦大队
200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