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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新 房 不 得 附 加 条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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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1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earfyp 于 2010-3-30 18: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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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所有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价格违 规行为。  

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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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2 18:28 | 只看该作者
{:2_129:}{:2_129:}{:2_129:}
怎么来这里顶的人并不是很多啊。。。。
7
发表于 2010-3-24 19:52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吗?我怎么听说还有契税保险费的
6
发表于 2010-3-17 22:47 | 只看该作者
《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在湖北省未实行,这是广东省的规定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规定。
5
发表于 2010-3-17 22:39 | 只看该作者
“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
不好意思,我是学财经的学生,刚翻书看了,这句话有问题,
书上说,契税是由财产承受人纳税,就是买房的人。确定销售者为纳税人,就是这个钱应该交到卖房子给你的人,然后这家公司再交给税务。
这篇应该不是你原创的吧!
你再仔细看看,还有点什么问题,
不然别个要来骂你的。
4
发表于 2010-3-16 23:16 | 只看该作者
是真的吗?那我们赤壁好多开发商都违法了!
3
发表于 2010-3-16 11:26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踊跃来灌水啊
沙发
发表于 2010-3-16 11:26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踊跃来灌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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