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牛
发表于 2011-3-16 11:58
楼主是XX局的?
不过好事还是要顶嘀...
2010山风
发表于 2011-3-16 13:10
防护林
发表于 2011-3-16 14:23
这不是JC应该做的吗?不要搞惯实了
追风格格
发表于 2011-3-16 17:45
不管怎样,我们都要评说,你说、我说、大家说嘛,你们说是吗?
神经哥精神
发表于 2011-3-16 18:15
又办了一件实事!
六只金鱼
发表于 2011-3-16 19:10
好帖力顶!
第三只法眼
发表于 2011-3-16 21:18
不好的要批评,好的要表扬!
节能建材
发表于 2011-3-16 22:43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可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最少是七年以上,怎么能一赔了之
幻境
发表于 2011-3-16 23:05
楼主好像说的是民事部分
笔及拱
发表于 2011-3-17 00:41
{:193:}{:193:}{:193:}{:193:}{:193:}{:193:}{:193:}{:193:}{:193:}{:193:}顶了{:193:}噢耶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