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甜心寒 发表于 2013-5-18 13:08

北京法制晚报因充当代言人,代行法院审判权被追诉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北京法制晚报因其偏听偏信,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充当中景煤矿股东吴世铁的代言人,代行法院审判职责,并捏造大量万隆公司的不实报道,对万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万隆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将北京法制晚报诉至人们法院。

    民事起诉书
    原告:宁夏万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法制晚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惠河南街1110号。
    法定代表人:吴佩华,联系电话:010-52165121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所有媒体上有关我公司的不实报道,停止侵害;
    2、请求判令被告在北京法治晚报第一版及“法制晚报” 网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刊登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得少于一个月),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相关经济损失79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生产稀土彩钢的大型企业,原告公司100万吨稀土彩钢项目属宁夏招商项目,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50大庆重点项目。该项目总投资87776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49352万元,年产100万吨稀土彩钢项目符合现行产业政策。一期建成投产后,年新增销售收入446400万元,利税总额66077万元。同时,该项目是对传统不锈钢着色工艺的一次革命性改进,是目前全球最先进的彩色不锈钢生产技术,拥有九项自主知识产权。该项目建成后,将解决大批宁夏南部山区少数民族就业问题,为宁夏的生态移民工程做出较大贡献。原告公司在解决少数民族就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均有巨大贡献。

    被告是《北京法治晚报》报纸的主办单位。被告采编人员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蓄意炮制诽谤贬损原告的不实文章,并于2013年5月13日以“8000万元的煤矿被要求以1800万的价格低价‘转让’”为标题在北京法治晚报第23、24版用近两个版面对此予以报道,同时被告还将上述文章发表在“法制晚报”网网站上,随后,该片报道在网络上迅速蔓延,被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网易财经、证券时报网等数百家门户网站转载,点击量达到数十万次,在网络上造成了巨大影响。
    该篇报道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完全听信中景煤矿股东吴世铁一方的片面陈述,对原告公司及原告公司与中景煤矿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横加评判,一方面损害原告公司的声誉,另一方面利用舆论引导不明真相的公众,使其对案件事实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

    事实上,中景煤矿与原告的采矿权纠纷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且被告在没有基本的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凭借中景煤矿股东吴世铁单方提供的所谓证据材料,炮制的该篇报道,存在诸多的不实之处,文中多次以记者调查、记者核实及肯定性、确定性的用语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不实报道,例如:

    一、该片报道以“8000万元的煤矿被要求以1800万的价格低价‘转让’”为标题,且报道中多次认定吴世铁等人在中景煤矿的投入达到8000万元,进而认为原告支付1800万元购买中景煤矿是“贱卖”与事实不符。
    从原告与吴世铁等人协商煤矿转让事宜至双方的纠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过程中,吴世铁等人均未提交其投资8000万元的构成及相关凭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的过程中也曾问被告工作人员,是如何核实认定其的投资为8000万元,被告工作人员说是吴世铁说的。
    中景煤矿年产量不足万吨,却投入8000多万建设?而且该8000多万还没有相关的财务凭据!试问是被告常识的缺失还是有意为之!

    二、报道中称:吴世铁拿出若干张照片让记者看,“我的煤矿上还储存了几万吨的煤炭,光那几万吨的煤炭的价值就超过2000万,远远超过这个评估价。”
    首先,从中景煤矿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及吴世铁认可的中景煤矿2008、2009年中景煤矿产量统计表中可以反映出来,中景煤矿2008年全年产量为7116.5吨,2009年产煤量为3227.5吨,且中景煤矿    2009年后再未生产,纵使其所生产的煤全部未用来销售,也就一万吨煤,何来几万吨煤?
    其次,根据《宁夏中卫市梁水园煤矿区西部勘探报告》,该区域的煤层一硫铁矿硫和有机硫为主,在今后煤矿开采时,应先洗选再利用。同时根据该区域煤炭的市场价值大概为220元/吨的行情,就    是其开采的煤炭全部储存,其价格也就200多万元,何来2000多万元!是故意为之还是?

    三、针对该篇报道中:“收购方”实为一人公司的内容称:从2009年7月中卫市委要求中景煤矿公司转让开始,到吴氏兄弟被迫转让公司,要收购中景煤矿公司的“宁夏万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始终没有一个人露面,一切都是中卫市有关部门从中操作,甚至连转让煤矿的转让费都是由中卫市国土资源局的账户上划转的……,记者查阅到了万隆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根据该资料显示,万隆公司是由一个叫史绍裴的人注册的一人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只有人民币500万元。
    而在时任中卫市市委主要领导的嘴里,这家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的企业是要在中卫市投资200亿人民币,要建设多个项目。
    上述报道完全不顾事实真相,恣意编造,就中景煤矿转让事宜,一直是原告与中景煤矿股东吴世铁、吴世外等人协商办理的。
    1、煤矿转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与原告签署煤矿转让工作时,中景煤矿股东是有人身自由的,且签字均为其在自由状态下自愿签署的。其次,煤矿转让及采矿权转让实行逐级审批制,就原告与中景煤矿的转让行为需要先报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再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这中间办理的每一步都需要被告的配合,事实上,一直是原告公司何永生及中景煤矿股东吴世伟两人配合办理相关审批及后续手续的。根本不存在报道中说原告公司一直未出面。
    2、原告公司的确为一人公司,但法律并未禁止一人公司不能对外收购公司,且原告公司注册资金在2010年3月20日就已经为18亿元,这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均明确。对此,被告只要调取一下原告的工商档案资料就可以明确,事实上,对于原告公司的情况,被告在网络上搜索就可明确。举手之劳就可以核查的事实,被告却完全凭借伪造为之,其目的不言而喻!
    3、之所以将1800万元转让款从国土资源部门账户上划转,是应吴世铁等人的要求,他们认为政府部门具有公信力,有利于保障双方交易的安全。
    4、该篇报道中,被告的叙事方式将误导不明真相的公众,使得他们认为原告是借助相关政府部门的力量,使得吴世铁等人将中景煤矿予以转让,这是极为不负责任的。

    四、通读本篇报道,其一方面报道政府利用公权力迫使交易的进行,另一方面大肆污蔑原告公司声誉,认为原告公司仅仅为一个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一人公司,其实力及规模均达不到收购中景煤矿的能力。并且报道中称:对于这样一个公司,吴世铁感叹道:“其实就是有人看中了我们的煤矿,我们一切证照手续齐全,并且煤炭储量丰富。所以就有人想利用这个空壳公司来吃掉我们,到底谁在幕后,我们不知道。”在本篇报道中,多次隐含原告与政府部门“官商勾结”,进而迫使中景煤矿达成转让协议。在没有调查和事实为基础的前提下,被告的这种做法不仅污蔑政府的公允性和公信力,同时误导公众对本次事件的客观认识,进而利用舆论的对政府各级部门和司法机关制造压力。在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作为媒体人,其忘却了应当担负的基本社会责任,丧失了媒体人基本的新闻监督准则和新闻伦理道德,媒体人节操的丧失,其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具体到本次事件中,其对原告声誉、公司的发展及员工情感造成的损害是毁灭性的。
涉案文章还有其它的多处诽谤和误导内容。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而在涉案文章中,被告工作人员的报道内容就是以中景煤矿与原告采矿权纠纷案件起诉书的改编的,其充当了中景煤矿代言人的角色,完全丧失媒体应有的中间立场。整片文章在缺乏调查的情况下,大量应用价值8000万元,1800万元贱卖,先入为主评判事实及认定事实,政府工作人员逼迫签字,伪造证据等的臆测和猜想,并以言之凿凿的叙事方式,使得公众理解事情的真相便是如此。
    事实上,原告与中景煤矿的采矿权纠纷尚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新闻媒介对于案件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应当保持客观和公允性,从药家鑫案件等一系列网络对于法院审判案件的推动作用来看,舆论对案件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公众良知的拷问,涉案报道偏听偏信,先入为主的认定事实,指手画脚的认为原告与中景煤矿采矿权纠纷案件涉及的转让,法院审判等应当是这样或应当是那样,是对司法尊严的践踏,其违反媒体应有的职责范围,代行法院的审判职能。原告认为大部分媒体是好的,但是不可避免因为金钱、利益的因素,使其背叛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良知,大打新闻记者“无冕之王”的现实作用,以达到一些丑恶目的的事实。

    总之,涉案文章严重背离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新闻原则,以“新闻调查”之名,恶意偏袒、不实报道,主要内容失实,且多处内容肆意污蔑原告公司,其主观恶意明显。亦通过网络传播侮辱诽谤信息,侵权、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宁夏万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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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花卉 发表于 2013-5-1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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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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