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规定不经常回家看父母将违法”这一新规
最近网上总报道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论坛也有不少朋友发帖,说是规定不经常回家看父母将违法,“常回家看看”正式写进了法律,如果不常回家看老人,就属违法了。但我想说,对于在外务工的人们来说,在没有假期保证的前提下,又如何“常回家看看”呢,且不说这,过年过节的车票好买么?还有那来回的车费等,就得花掉工资的一小半了,即使回了家,待不了几天,有得匆匆忙忙的赶回去上班,在没任何保障的前提下,提出这种法律有何意义呢?就算是有这样的法律,但是大多数老人还是体谅孩子在外打工的不易,有多少父母会把孩子告上法庭呢?
其实早在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简称《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都可以享受,其中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与其推出这种新规,还不如加强力度来执行旧规,不妄想能给个二三十天的探亲假,给个一星期都知足了!
赞同的回帖啊!
我们务工人员当然赞同,可是企业,特别是私企老板巴不得你一年四季没假期。 法律已经退化成了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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