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夫遥星 发表于 2013-12-14 08:15

48小时工伤死,藏多少荒诞冷血?

原文地址:48小时工伤死,藏多少荒诞冷血?(原创)作者:时评人痴山
48小时工伤死,藏多少荒诞冷血?痴 山《南充家乐福超市经理办公室昏倒 21天后不治身亡——抢救超过48小时,是否为工伤存争议》报道:11 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刘丰之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读此新闻,想到以往一些过劳死或被活活累死,等等倒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的劳动者。较有影响如贵港市某化肥厂装卸工蒙育文,在长期出勤30天、31天,且每天都加班到半夜之后,2011年2月15日下午,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离世;再如生活极为窘困的哈尔滨环卫工人张志娟,大雪天凌晨工作4个小时,又从中午开始连续工作8个小时以后, 2012年2月14日突发脑溢血,救治无效后辞世。纵观许多过劳突发疾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让人生出无尽悲戚。这人都被活活累死了,还得用是否死在48小时内,来界定是否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何其荒诞,又何其冷血?昨晚看2013年12月10日央视东方时空,法律专家解读“48小时”立法本意时,用到“量化”概念。依曾经的十几年法务工作常识,人的死亡分为脑死亡和心脏停止跳动的死亡。对于后者,依现代医学水平,如用呼吸机刺激肺呼吸,让心脏在外力帮助下继续跳动,无疑能延长劳动者的生命。而这种科学抢救方法,恰恰能挽回许多生命。作为亲人,为了这个48小时之外不算工伤,眼睁睁看着亲人溘然长逝,良心能安吗?再者说,这个抢救是否超过“48小时”,真能从本质上改变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吗?这个世界上,有这么荒诞的逻辑吗?诚如法律专家所论:这种按是否死亡在48小时内,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因果逻辑,严重违反了科学和客观规律。立法进程中,最荒唐冷血悖离法理的,当属劳动立法。众所周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背道而驰,也就无须说了。就是锅炉工是否属特殊工种问题,《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9号)第二大项第3条:“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亦怪诞得令人不齿!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如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可相应提前五年退休。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综上,锅炉工属特殊工种,不容置疑!!!在鲁劳社29号中,所谓“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规定,即违背了行业规定的专业特性规律,更违背法理。从专业特性看,每一个专业的规定,通常只列举本行业内的特殊工种,对属于常规的锅炉工种,自然不会列入其中!如电力行业将锅炉工列入特殊工种,就遵循了这一规律;从法理角度分析,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一般法服从特别法。这锅炉工是否属特殊工种,必须恪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再者,在造纸化工行业60吨以上蒸汽锅炉,用于发电近乎普遍的现实中。同是锅炉工,这造纸化工行业的锅炉工,与电力行业的锅炉工,其本质区别,到底在哪儿呢?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不算工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将某类劳动者权益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保护之外;至鲁劳社29号文中,对“特殊工种的范围”荒唐界定;都集中凸显出立法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蔑视,集中凸显出立法者对劳动者权益的冷漠,更凸显出现阶段劳动者权益被蹂躏被剥夺的残酷现实。 2013-12-11于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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