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忧天下2012 发表于 2017-1-5 09:40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损失5000元以下的,应受到治安处罚,5000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公共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向GA机关报案,不要让这些设施成为有人建、无人管的无主财产,有些人才会肆无忌惮的破坏。爱乐 发表于 2017-1-6 00:25
不知是什么人,太可恶了!东峡奇幻1 发表于 2017-1-6 00:34
安监控抓到直接弄监狱呆2天,看他还手欠不心中紫蔷薇 发表于 2017-1-16 16:10
铜锣湾高铁站周围的太阳能充电桩,大约有20多个全部遭到毁坏,有相当部分除玻璃破碎之外,内部的蓄电池都被取走!痛心啊----影响赤壁人民的素质-----就这样!没有尽头20126 发表于 2017-1-16 19:37
公开透明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