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dsxov 发表于 2017-6-24 14:34

关于高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的新规定

            关于高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的新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教学厅函【2017】36号,2017年6月16日)要求:
   一、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高考信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刹住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等不良风气。
   二、除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示的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不得在校外或校内摆放、悬挂、张贴关于高考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
   三、高中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属高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市、县(市、区)及所属高中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升入985、211高校及一本高校等高考信息,不得以高考成绩对各市、县(市、区)及高中学校进行排名排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市、县(市、区)及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局长、校长、教师等。
   五、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协调新闻媒体不报道各省、市、县(市、区)和高中学校的升学率、升学人数、升入98、211高校及一本高校等情况,不公开按高考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名,不宣传炒作所谓“高考状元”以及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等。
   六、对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对非法提供考生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于2017年6月21日转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的通知》,通知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
   一、各地不得利用高考成绩信息编制和发布一分一段表
   二、各地不得在政务网站、双微平台等自媒体平台发布“高考状元”的相关新闻和信息。
   三、对擅自向社会、无关单位和个人发布、提供考生高考成绩信息的,要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出售、非法提供考生信息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月22日,全省2017年暑假及秋季开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教育厅陶宏厅长对教育部办公厅、省教育厅办公室的上述要求进行了宣讲和强调。

cgr796 发表于 2017-6-2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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