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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谁放纵了你们的无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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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6-17 10:40

正文摘要:

   我生在一个小城市,就得忍受ta的不文明,不进步,不作为吗?    噪音从最开始的一颗种子发芽,生长,无所畏惧的肆虐蔓延开来。    我居住的一桥桥头最开始只有坐谈的老人,后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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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1983 发表于 2016-11-7 11:01
呵呵,那里可是老年人活动中心,夕阳红中心咧,是有蛮吵人,住在那里的人们还好吗?
只想简单 发表于 2016-11-3 15:36
弱弱问一句,电从哪里来的?
hdcb550 发表于 2016-11-2 22:25
唉,
dogcb2005 发表于 2016-11-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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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花卉种植户 发表于 2016-7-17 00:10
同情,顶一个
乌龟大仙 发表于 2016-7-16 15:22
城管局隔这里太远,管不到啊!
三寸金莲 发表于 2016-7-14 09:54
说不好管,真是好笑!就没人想想他们的电从何而来?既然不能得罪得罪不了的人,那就只好委屈两旁的门店了,没了他们供电,音响它能唱得起来吗
大唐宋元明清 发表于 2016-6-22 09:03
2107000742 发表于 2016-6-20 2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GA机关的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GA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GA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明了
2107000742 发表于 2016-6-20 20:21
本帖最后由 2107000742 于 2016-6-20 20:28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GA机关的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GA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GA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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