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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_宇顺电子(002289)_公告正文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12月10日,公司及赤壁宇顺收到咸宁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5]
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咸宁中院对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如下:
1、宇顺电子及赤壁宇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赤壁政府代为支
付的工程款8,703.603万元,并承担从原告赤壁政府垫付每一笔资金之次日开始
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5年8月26日前利息合计10,705,220元,2015年8
月26日后利息计算方式同前面一致)。
2、案件受理费526,985元由宇顺电子及赤壁宇顺共同承担。
三、后续应对措施
1、针对咸宁中院的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2、关于公司与赤壁政府的相关纠纷,公司已于2015年9月8号向湖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赤壁政府赔偿损失103,740,000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截
至目前,该项案件正在等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3、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
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审判决仍处于上诉期内,暂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将于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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