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各地复工复产加速,但也出现了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对此表示,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国家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地域不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他还表示,各级人社部门还应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无故辞退湖北籍员工违反劳动法
察时局关注到,为促进湖北籍劳动者复工复产,多地政府也采取了不同措施。
例如,浙江、广东等地协调民航、铁路和湖北当地政府,通过“复工包机”“就业专列”“就业大巴”主动接回湖北籍劳动者,保障了湖北籍劳动者顺利返岗就业。
与此同时,复工复产期间也出现了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
据《浙江工人报》报道,一些地方和企业限制湖北籍员工复工,或者明确规定不录用身份证为42开头的湖北籍员工,甚至还出现患新冠肺炎的员工病愈后返回工作岗位被用人单位解雇的案例。
此外,也有些企业招工信息中直言“湖北人已满,请勿报名”,有的不准湖北籍员工返岗复工,连疫情期间没去过湖北的也“打入另册”。
针对上述就业歧视,我国法律有无专门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接受《中国人大》杂志采访时表示,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好转,各地企事业单位陆续复工复产,广大劳动者逐步返岗工作。党中央要求,湖北省要同有关省份主动对接,做好“点对点、一站式”输送返岗、外地滞留在鄂人员返乡等工作。
郭林茂称,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律从不同角度,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明确规定。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
同时,郭林茂还介绍,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国家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地域不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应依法查处纠正就业歧视行为
针对个别用人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的现象,各地应如何应对?
“复工复产过程中,很多地方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帮助湖北籍劳动者返岗就业,这些做法值得肯定。”郭林茂称,各地应按照党中央要求,畅通劳动者就业渠道,切实消除劳动者返岗就业中存在的工作机制障碍,创造良好的公平就业环境。
同时,郭林茂还强调,各地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针对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还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招工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
察时局关注到,近期中央层面也曾多次发文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3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和近期相关的文件都在反复要求,要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明确提出“三个不得”: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疫情导致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专家: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林嘉撰文指出,复工期间期间歧视湖北籍劳动者是就业歧视中典型的“地域歧视”。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地域歧视案件,劳动者因“河南人”的身份被公司拒绝录用,最后法院判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嘉认为,湖北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湖北是受影响最大的地区,湖北人民经历了特殊而艰难的战“疫”过程,当疫情逐渐好转、各地恢复生产时,对于没有受感染、体检合格的湖北籍劳动者,应当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机会,而不能因地域偏见,对湖北籍劳动者进行排斥和歧视。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林嘉称,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进一步规定了就业歧视的类型及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性别歧视、民族歧视、身体残障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等。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也是对社会公平秩序的破坏。
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