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13|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男子捡SIM卡疯狂上网 花掉25万元遭到刑拘(图)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2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男子捡SIM卡疯狂上网 花掉25万元遭到刑拘(图)
  男子捡卡上网花25万元被刑拘惹争议 被称为通信版“许霆案”
  危险的SIM卡
  核心提示
  一张SIM卡有什么用?人们可以将它放入手机后打电话、发短信、刷微博。
  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的80后农民张艳胜,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在“免费上网”7个月后的2012年7月4日,长沙市GA局高新区分局的民警找到了他。
  张的妻子张炳艳这才知道丈夫摊上大事了: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
  2013年3月3日,张炳艳给《法制周报》记者算了一笔账:用捡到的SIM卡上了7个月网的代价是:丈夫被刑事拘留8个月,目前还在看守所;上网花费的25万元,张艳胜家已经支付10万元给SIM卡的真正所有者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余款待张艳胜出狱后分期付款;在丈夫被拘留4天后,因为“压力大”,张炳艳意外流产。
  3月1日,记者联系了负责承办此案的岳麓区检察院相关人士。该人士介绍,该案目前还在起诉阶段,“到底怎么处理,起诉还是不诉,我们还没有开会讨论。”不过,是否公诉很快将会有结果。
  有人形象地称该案为通信版“许霆案”。记者在调查时发现,针对该案还存在诸多争议:一、该案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二、巨额数据流量费,难道只应拾卡人一人埋单?
  本报记者 雷鸿涛 实习生 曹璇 文/图
  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张艳胜的电脑一直可以上网。张炳艳说,这期间没有人通知他们不能用这张卡。
  张炳艳说,在丈夫被刑事拘留后,她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愿意赔偿对方256685.77元。
  法学专家许中缘认为,该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应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把责任和过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实际上并不公平。
  事件:
  捡到SIM卡使用后被刑拘
  “现在路上有手机,我都不敢捡了。”张炳艳说,其丈夫张艳胜现在还在看守所。
  张炳艳和丈夫的户籍均为河南省,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张炳艳告诉记者,丈夫小学没毕业,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出事前,他在太原市做塔吊租赁、安装、维修等业务。
  据警方的提供《讯问笔录》显示,2011年11月,张艳胜在山西省平遥县一建筑工地,安装一台中联重科牌塔吊设备时,发现驾驶室的操作手柄下有一张手机卡。张艳胜随手就捡了起来带回家插在了电脑无线上网盒内。他看到电脑马上能上网了,就用它上网看电影、聊QQ,用了7个月。
  在这份笔录中,张艳胜称知道用SIM卡需要收费,如果没钱了就会停机,上不了网。他当时想把捡到的卡用到自动停机为止。
  张炳艳对记者说,丈夫把手机卡拿回家后,随意仍在窗户旁,“我们以为这张卡和手机卡一样,余额不多,所以想等到停机就把卡扔掉。”
  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张艳胜的电脑一直可以上网。张炳艳说,这期间没有人通知他们不能用这张卡。
  2012年7月4日,太原市是个艳阳天,一辆警车驶入了张炳艳的视野,随后,张艳胜被警方带走。那张SIM卡也被警方当作证物进行了扣押。
  约定:
  先还10万余款分期付
  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2012年6月29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重科”)的工作人员袁江英来到长沙市GA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报案。
  袁江英称,其公司以融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一台塔机,配置了GPS远程控制系统,内置GPS系统的手机资费卡号码为15074987765,GPS手机卡正常使用资费为10元/月。但该公司在2012年6月发现,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该手机卡共产生数据流量费用20余万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称“长沙移动”)已经从中联重科扣除了这笔费用。
  袁说,2012年1月至5月,其所在公司内部改革。2012年6月初,他们在进行明细核对时才发现了这张卡的异常情况。其中,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这张卡共产生移动数据流量费29.0255万元,扣除优惠金额8.895万元,中联重科向长沙移动实际缴纳20.1305万元。当时,该卡2012年6月的费用还未计算。
  张炳艳说,在丈夫被刑事拘留后,她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愿意赔偿对方256685.77元。
  为什么是25万余元?张炳艳称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当时我们受到误导,以为还了钱,人就能放出来。”
  张炳艳获得的一份由长沙移动提供的《中联重科行业应用卡账单及结算费用》显示,卡号为15074987765的这张SIM卡,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的用户账单分别为14867元、41285元、10675元、23572元、63601元、47305元、54879元,7个月合计为256184元。
  根据《还款协议》,2012年7月19日,张炳艳向中联重科转账了10万元。余下的15万余元,双方约定在张艳胜出狱后,分10个月偿还。

赤壁热线微信公众号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22:09 | 只看该作者
争议一:
  属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2012年7月4日,长沙市GA局高新区分局向张炳艳下达了《拘留通知书》。
  张炳艳在看了《拘留通知书》才得知丈夫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长沙市GA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在警方给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中认为,张艳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中缘,现挂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其研究专业是民商法学。他了解案情后对记者说,张艳胜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他分析,首先,盗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秘密窃取。本案中,张艳胜并非采用秘密窃取,因为上网是公开行为,长沙移动、中联重科都可查询其上网的数据流量。其次,嫌犯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张艳胜曾说想把卡用到自动停机,这是一种贪小便宜的想法,并没有想无限侵害对方的权利。第三,许中缘认为该案情节并不严重。张艳胜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第四,在得知严重后果后,张艳胜与中联重科达成《还款协议》支付了10万元。这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张艳胜并没有侵占的故意,因为他愿及时清偿。事实上,中联重科采用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权。所以,此案不宜再用《刑法》介入。
  同时,张艳胜行为的结果是20余万元的损失。这笔损失是移动公司和中联重科对其权利的懈怠而引起的,违背一般用卡习惯,所以导致后果的发生。
  许中缘认为,该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应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把中联重科和长沙移动应负的责任和过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实际上并不公平。
  在民刑交叉类的案件中,当事人首先要看本案能否在民法层面得到合理解决,如果能得到解决,《刑法》就不应该再次介入。
  3月1日,记者联系了负责承办此案的岳麓区检察院相关人士。该人士介绍,该案目前还在起诉阶段,“到底怎么处理,起诉还是不诉,我们还没有开会讨论。”不过,据其透露,是否公诉很快将会有结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22:10 | 只看该作者
专家建议:
  拾卡人可拒绝清偿以抗辩
  张艳胜被刑拘后,其父亲张顺明急白了头发。他告诉记者,张艳胜一家一年的纯收入才一两万元。25万元对他家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但长沙移动法务部相关人士坦言:“这个案子在我们这里不算很大的事情。”
  许中缘认为,拾卡人与长沙移动构成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尽管合同是中联重科与长沙移动签的,但张艳胜是SIM卡的实际使用者,也是这张卡的最终买单人。他享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按照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等。事实上,他已经代替中联重科成为合同的主体。拾卡人可以拒绝清偿以抗辩。中联重科也可以向长沙移动主张权利。
  3月3日,张炳艳与张顺明奔走于长沙街头。张炳艳自言自语地说,怎么一个农民捡一张卡上网,自己赔了10万元钱,还要被刑拘?她百思不得其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3-3-8 22:13 | 只看该作者
。。。霸王条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3-3-8 22:19 | 只看该作者
可怜人啊,这个社会弱势人群受人欺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3-3-8 22:27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我以前的一张深圳移动卡没钱了,只用了不到2M就不能用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3-3-8 22:3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确实疑点多多。
其一,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的人拿回来随便一插就可以上网?貌似他的电脑很智能?
其二,中联的这台设备GPS远程系统没有了这张资费卡,居然还正常运作了半年?可有可无?半年无人问津?
其三,每个月10元的资费,在巨额的流量和费用的情况下,移动公司无义务和权利干涉和中止终端用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3-3-8 22:3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不相信!
GPS手机卡应该是纯数据卡,纯数据卡应该是多少钱包多少流量的套餐,超过套餐500元封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3-3-9 03:25 | 只看该作者
见了鬼吧,这牢坐得冤枉,下个套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3-3-9 09:14 | 只看该作者
莫是骗人的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广告业务|版主守则|免责声明|无图版|手机版|小黑屋|删帖指引|赤壁热线 ( 鄂ICP备11015190号 )

GMT+8, 2024-11-26 20:09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