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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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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18 11: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芮半贤 于 2015-6-18 11:23 编辑

       最近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看到很多网友在刷屏:“我在XX,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我坚持!!拐卖儿童判死刑,  买孩子的也判死刑,抓住就毙,孩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不求点赞,只求扩散,”



不知道我大赤壁人民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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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8 11:1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延伸阅读】国家近年来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GA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网友麦姐: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 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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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8 11:1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 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业内人士】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GA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2015年3月4日《广州日报》记者肖欢欢)

有网友们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到被拐儿童的安全,陈士渠表示,人贩子拐卖儿童的初衷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威胁其生命安全,所以这一点不用担心。

【各方共识】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 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许钦松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许钦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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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8 11:1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人贩子判死刑盛传 观点:将使被拐儿童被灭口

昨天(6月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都被一条消息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在无数网友动动手指、方便快捷地做出一次“承诺”后,冷静的声音随后而来:除了支持与反对者,更有网友指出这是一场互联网营销。

反对与支持者各有说法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不支持表示,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GA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而现行的《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某网站做出的调查,截至18日0时,近80%的被调查者赞成一律判死刑。

网友:是在做营销

在各方讨论的声音中,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sjydhlw)抛出了一个貌似惊人的言论:你只是帮别人赚钱。

细心的作者发现,在这条消息的最下方有一个推广链接:感谢某网站友情支持。点开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从此微信跳转过去的链接具有唯一性(方便网站统计)。作者分析道,每注册一个用户,该网站都为此付费,换句话说,这是该网站的一次“花钱买用户”的商业行为。

那么这条朋友圈会让这个婚恋网站付费多少(也是制作此朋友圈消息的企业/个人收益多少)呢?“移动互联网”计算,按100万承诺者的规模,会产生12.5万元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如果没有耐心可以跳过下段)。
100万人承诺,打开页面的人做出承诺10%(这就意味着有1000万人看过此页面),从页面转化到点击广告的转化率为5%,进入注册页面后成功注册的比例为5%,每个注册的单价为5元。计算公式:(100万/10%)*5%*5%*5元 = 12.5万元。

通俗点说,这无非又是一次靠曝光率转化注册用户的案例,而这次的曝光率利用的是人们的同情心。“移动互联网”发出此文时,已有80余万人做出承诺。

“移动互联网”最后引用其朋友的一句话做为结尾:要是对拐卖儿童的判死刑有用,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同理)要是对腐败分子判死刑有用,从明朝开始我们就是清廉之国了。贩毒抓住了就是死刑,可贩毒的还是源源不断。反对这种快餐式的解决问题方法,低端,廉价,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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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1:4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登记信息
寻亲类别:家寻宝贝
宝贝回家编号:127723
姓    名:赵元明
性    别:男
出生日期:2002年09月15日
失踪时身高:140CM
失踪日期:2015年05月30日
失踪人所在省:四川省
失踪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布吉南湾街道丹竹头村
失踪者特征描述:几个头旋、是否断掌纹不详、
是否报案: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湾街道沙湾派出所  )
是否采集DNA:否
其他资料:
1、失踪经过:五月三十号下午四点半钟左右,妈妈在做饭,赵元明说下楼去玩,过了会,妈妈没见赵元明回来,下楼去找,人就没见了,6月1日早上,有人看到赵元明在附近广场上和几个孩子一起玩耍,寻找无果。
2、家庭成员:父亲赵俊德、母亲常术华、哥哥赵元宝。
3、失踪时穿着:身穿白色T恤衫,七分牛仔裤(右裤脚烂了条口),脚穿灰色安踏鞋。
4、口音:四川地方口音、普通话。
5、失踪孩子的血型或父母血型或兄弟姐妹的血型:不详
6、离家前在布吉南湾街道南芳学校读六年级,学习成绩不是很好,离家前父母批评过他。
注册时间:2015-06-17 20:02:36
站务电话:0435-3338090(吉林通化)
宝贝回家志愿者唯一QQ接待群:1840533
宝贝回家寻子网 咨询信箱:baobeihuijia@yeah.net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宝贝回家寻子网  http://www.baobeihuijia.com/
公益网站 宝贝回家志愿者为寻亲者免费服务 重点帮助16岁以下失踪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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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1:4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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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1:5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这跟国家现在执行的减少死罪相违背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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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2:0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死刑很少了,而且对于人贩子的刑罚太轻了,不过没有买卖就没有人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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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2:48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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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6-18 12:5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坚持一定要执行死刑!!!!!孩子的一生不能重来,凭什么给买方和卖方再来一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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