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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和GA机构加强执法,《移送长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暂行规定》施行,合作严厉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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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31 1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渔政和GA机构加强执法,《移送长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暂行规定》施行,合作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今后以下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长江办”)会同交通部长江航运GA局在重庆召开专题会议,签署《执法合作协议》,联合签发了《移送长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研究部署加强内陆渔政和GA执法合作,深入研讨了完善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的体制机制和工作规范。
会议充分肯定了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和GA机关执法合作的丰硕成果,强调了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深化执法合作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并对下一步各级渔政和GA机构加强执法合作、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切实提升水域生态管护水平作了全面动员部署。会议强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把渔政、GA执法合作以及推进两法衔接作为今后渔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部署和推进。要将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逐级转发,组织各级渔政机构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协议内容,熟悉办案流程,把会议达成的协议成果和签发的暂行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渔政机构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GA和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理顺涉渔案件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衔接机制,推进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顺畅衔接,为水域生态安全和安全生产秩序保驾护航。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养护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农业部高度重视渔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大力开展清理整治“绝户网”和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各种涉渔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努力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非法捕捞点多、面广、量大、机动性强,加之渔业行政处罚力度偏弱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清理整治难度极大,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管理、使用电毒炸和“绝户网”无证捕捞以及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对渔业资源养护、渔区社会稳定、航道安全和水上治安管理造成冲击。通过加强渔政、GA执法合作,建立健全两法衔接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可以更加有效惩治涉渔违法犯罪分子。此次会议的成果是综合运用法治手段强化渔政执法、有力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是有关各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GA部和农业部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就两法衔接体制机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研讨,为下一步制定更高层次相关工作规范奠定了基础。黄河以南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渔政机构和长航GA各分局负责同志共80多人参加会议,认真学习了会议所作的形势报告和工作部署,深入研讨了有关合作事项的实施方案,为渔政、GA执法合作和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做了动员和准备。
移送涉渔案件范围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包括:发生在禁渔区、禁渔期的非法捕捞行为;虽然在非禁渔期、禁渔区,但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污染环境案
包括: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构成的犯罪行为等。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包括:非法捕捞、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违反保护区规定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包括: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案件
为更好的保护好水产资源,提升执法效能,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并涉及下列情形的,可以移送GA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1、无证驾驶机动渔船进行非法捕捞,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2、在非法捕捞水产品过程中,抗拒、阻碍渔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理。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渔业(渔船)特许证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理。
六、依据《环境保护法》处理的案件
1、涉渔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GA部、环保部、农业部等5部委《行政主管机关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二条、第三条处理。
2、违反法律规定,为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行政主管机关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四条处理。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止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或者渔业水域环境破坏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机关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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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31 11:23 | 只看该作者
这规定是什么时候实行?  那如果按规定来的话,那很多人和单位都要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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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11:2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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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11:58 | 只看该作者
排污和滥捕的单位和个人要赶快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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