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宁泰白羊村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81MA4DC2C11M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白羊村七组与泉洪岭村交界处 经营者:雷夕勇 身份证号码:422*************517 现场负责人:杨宁 身份证号码:422**************513 电话号码:156******777
2021年11月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场开展无人机环境巡查(非现场监管),发现你场在养殖商品猪的过程中,未及时清运储粪池内粪污,致使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溢出,流向周边山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1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2、2021年11月1日,现场监察记录1份; 3、2021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1年11月1日,现场照片4组; 5、2021年11月1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组。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治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1]16号)告知你场可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组织听证,根据你场提出诉求,听证会认为该案件证据确凿,使用法律依据正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准确。鉴于该养殖场积极配合调查、被查处后积极整改,在确定行政处罚罚款额时已经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要求给予了考虑。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场作出行政罚款。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7万元。
限你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天安支行 户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号:4200**********189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0日
来源: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