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hh333888 于 2013-3-22 00:52 编辑
近日,永邦格林商住楼1~3层开办“永邦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事,掀起了一场永邦业主群体维权风波。“永邦人” 连发数贴,引来众多“永邦人” 跟贴声援,也吸引了不少坛友的眼球,发表了不少高见。同时,也有少数明显对立声音,激起双方相互攻击,甚至谩骂,一时间好不热闹。幸亏环保局一只公文及时传到,才使正硝烟弥漫的战火,有了稍稍停熄,归于平静之象。然而,事件是否就此了结,烟消云散呢,恐怕还是个未知数吧。说不定双方正在暗中使劲,拉锯之战正如火如涂、难解难分呢。 难料事态如何发展变化。不过,作为一个围观者,泛览交战双方的言论及田版专贴为“永邦人” 指点迷津的高论后,也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和疑惑。不妨在这里说说,以供交流、探讨并就教于各位高人大侠。
一、设立医院对周围环境特别是居民究竟有没有没有危害?
这是个看似不言而喻的问题,但细究起来,还真不能简单地用肯定或者否定来回答。对亝双方己从各自的立场列举了一些理据,其实还可以列举更多。但理性客观地说,哪一方驳倒了另一方,还难以服众吧。然而,医院是病人聚集地,病菌、病毒等病源体自然就多,还有X光、CT、化疗设施等放射性物质,如空气、污水、污物、废弃物和放射性物质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身健康,确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这里关健是如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防护措施的事了。
二、在居民区设立医院可能侵害居民什么权益或者说业主维权维的什么权?
对此,在我看来,最直接的具体地说就是有可能侵害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及由此演生的知情权。有人提出侵害了物权、相邻权,还有其他一些说法,我看都有些牵强。至于田版提到的按照报建功能规划建设的1-3层为商业使用功能用来设立医院是改了用途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问题,恐怕就更是附会了。应当明白,这里存在诸多关系:住宅业主与商用业主(未出售之前是产开发商) 之间相邻、公用权关系,住宅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合同关系,住宅业主与医院设立者个人(合伙体) 之间侵权关系,住宅业主、商用业主、医院设立者与国土、规划、环保、卫生等行政机关之间管理关系等等。当然,这之中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要一一厘清,可不是三言两语的事,恐怕也是没有几人能有兴趣弄明白的,还是不费口舌了。
三、在此设立医院哪些部门应当管管或其管理是否到位?
在我看来,主要是卫生、环保、规划部门。 首先,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卫生部门当然首当其中。 其次,如前所述,医院要排污,开办医院应依法环评,环保部门自然也是管理者。这次环保部门出手快,值得称赞。不过,仅对开发商,似乎尚有可以商榷的余地。 第三,若如田版所言,果真改了用途,规划部门也是有法可执的。不过,得对房屋产权人更妥。
四、业主维权能完胜吗?
这次暂时因环保部门出手,业主方松了一口气。但不要以为就高枕无忧了,目前至多也只是阶段性的胜利。殊不知,环评或许是可以通过的。依我尚未深入考究的印象,环保门依法最终阻止成功的力度可能是最小的。“永邦人” 不妨从卫生、规划方面寻找突破口,或许力道更劲呢。当然,从物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角度也可想想办法,但要有这方面的事实才行。否则,恐怕行不通不说,待其它手续完善好了,只能陷于被动。至于田版所说开发商合伺违约,是阻止不了医院设立的,充其量也只能获取些许赔偿。
上述所涉法律、法规等,尤其是涉及卫生部门可运用的很多,恕不一一详解。法律本身也是一把双刃箭,就看双方如何利用搏奕了。打住,卖个关子先。
不才肤见,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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