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合同条款值得大家探讨
大家平时有没有发现快递过程中,未保价货品遗失,按运费的两倍赔偿;收件人30天里没来提货,快递公司可以把货品当无主处理。快递公司的这些条款是否合理?发现许多条款的设置很不合理。
一、 单方面设置免责条款
“因货场、铁路、机场原因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宅急送快递公司的一项合同条款。经消费委调查,大多数快递公司的条款中都有这一项。其条款上中的“不可抗力”多指“政府有关部门的疏忽”、“交通事故”、“自身无法控制的事项”、“恶劣天气”等。
论点:《合同法》有规定,允许设置免除责任条款。但很多快递公司都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将“政府有关部门的疏忽”、“交通事故”等都纳入其中。而“政府有关部门的疏忽”、“交通事故”等这类不可抗力对快递公司来说,都可以事先预知,硬要强加给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二、 赔偿额度相对过低
针对遗失、损坏未保价的快件,市区各快递公司的赔偿规定都不尽相同。千飞速递公司按快件运费的两倍来赔偿,最高赔偿200元;速达快递公司则按快件运费的三倍赔偿。还有些快递公司的每件最高赔偿额为500元。但就是没有一家快递公司称,按快件的实价来赔偿。
论点:快递公司对赔偿责任做了限制,虽然很有必要,但从这些快递公司设置的赔偿额度来看,相对还低了一些(有关法规规定,快递物品遗失、损坏应当按运费的10倍以上来赔偿),而且都没有考虑到遗失、损坏物品的实际价格。
三、 单方面设置赔偿期限
不少快递公司规定,遗失、损坏快件后,托运人要在寄件日起的30天内,向快递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否则当事快递公司将不给予受理。
论点:这项条款没考虑到托运人的因素,就单方面限制了赔偿的期限,显然不合理。一旦发生纠纷,快递公司应当及时与托运人沟通,定好磋商时间。
四、 无限扩大自身权利
收件人30天里没来提货,快递公司可以把货品当做无主处理?
论评点:设立收件合理期是必要的,但期间应当多次与收件人联系,甚至可以考虑有偿保存物品。如果只通知一次,就直接将货品当无主处理,是不行的。
五、 无故收取“验货费”
天天快递公司在快递条款上写明,如果客户要开包验货,一定要和始发地公司签协议,而且还要付开包费,否则不提供这种服务。另一快递单的条款上写着“应政府部门要求,本公司有权开包检查”。
论点:托运人有权验证自己的货品,收取拆包验货费没有依据。而且承运人无权拆开快件检查,即使政府有关部门有要求,那也应由政府部门拆包检查。
除了这些问题外,还有快递公司自行规定强制性条款,在顾客寄包裹和快件时,一定要他们保价或者要他们给包裹或快件买保险。
我们要求工商局、消费委将责令快递公司对不规范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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