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493|回复: 7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这个消息可靠吗。有懂这个的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3-21 0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GA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于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2 收起 理由
烽火连篇 + 2 关注中,本帖已推至赤壁热线网站首页。

查看全部评分

赤壁热线微信公众号
沙发
发表于 2015-3-21 09:2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值得讨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2015-3-21 09:40 | 只看该作者

需要很懂的人才知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5-3-21 10:0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是个问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2015-3-21 10:11 | 只看该作者

对呀。出于我们大家都不懂。所以希望有懂的人说二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5-3-21 11:48 | 只看该作者
业主应该懂得维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5-3-21 12:3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看热闹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5-3-21 12:36 | 只看该作者
论坛不是有律师吗?问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5-3-21 17:3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5-3-21 20:18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论坛有个律师,不知道号码,如果出来留个号码给我,要打官司时好找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广告业务|版主守则|免责声明|无图版|手机版|小黑屋|删帖指引|赤壁热线 ( 鄂ICP备11015190号 )

GMT+8, 2024-9-28 11:25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