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者没收犬只,处罚5000至1万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GA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GA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GA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广告业务|版主守则|免责声明|无图版|手机版|小黑屋|删帖指引|赤壁热线 ( 鄂ICP备11015190号 )
GMT+8, 2024-11-10 18:25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