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者没收犬只,处罚5000至1万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GA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GA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GA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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