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ii 于 2016-9-5 09:44 编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务院出台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165号)精神,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一价清”就是指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费用,应一并计入房价之中。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三)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就是指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费用,应一并计入房价之中。。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 165号)明确规定,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9月10日在官网发布《商品房价格政策解读》,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全文如下:“最近,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我局9月1日起实行的《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鄂价检规[2014]6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理解有误。商品房相关价格政策未做任何调整,与商品房同步开发建设、作为交房条件的水电气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收,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以上的这些文件还不能约束房产商的收费行为吗?为什么赤壁市的房企还在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费,评估费,网络初装费?请问物价局有没有查处房企这些乱收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