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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 父母状告赠蕉者索赔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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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6-19 2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 父母状告赠蕉者索赔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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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15:43:19阅读 (4026)中国青年网     

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老人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佛山中院认为不赔,因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女孩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分享行为不是过错。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女,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甲,男,壮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一,男,壮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林钻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某,女,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蒋某、曾甲因与被上诉人覃一、原审被告苏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覃一和死者曾某的爷爷曾乙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苏某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覃一的孙子覃某。覃一夫妇看到覃某在吃芭蕉,询问苏某并确认芭蕉是苏某给的,覃一夫妇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后苏某离开。上午11时许,曾某来到覃一的菜地找覃某一起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14时,覃某和曾某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覃一突然听到覃某大叫,覃一夫妇跑到覃某和曾某身边,发现曾某倒地压住覃某的脚,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覃一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乙。曾乙夫妇跑到曾某身边,发现其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芭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后曾乙和覃一以及另一名老乡送曾某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曾某进行抢救,期间从曾某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蒋某、曾甲是曾某的父母,曾某于2009年11月8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出生,跟随父母和爷爷奶奶居住在塱心石龙村菜棚,并就读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塱心幼儿园。蒋某、曾甲均在丹灶镇附近的工厂工作,事发当天蒋某、曾甲去上班,曾某交由爷爷奶奶照看。

蒋某、曾甲于2015年1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覃一、苏某共同向蒋某、曾甲赔偿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29672.5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共737646.5元;2.覃一、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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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22:4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这是怎么了? 这案子要是判下来了赔款。中国以后还有人情味可言么? 孩子没照顾好,自己失职却要怪人不该给。想变成第二个南京案子?南京案件是导致全国人不敢扶老人,现在是想让全国人不能碰小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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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08:5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南京的法官来判的话,不是你孩子为什么把香蕉给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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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7-6-19 23:4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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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08:02 | 只看该作者
接下来碰到任何需要支援帮助的事情,人的第一反应是自己有没有触犯法律,会不会承担相应责任,这个社会的人情味也会逐渐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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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6-20 08:3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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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6-20 09:2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南京法官颠覆了人性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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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09:3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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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6-20 17:2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怎么不把一审结果一并写,二审结果又没有,你告诉了我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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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07:3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没说赔了啊!只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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