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赤壁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规范与职责……5 第三章 城市综合管理运行与监督…………32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35 第五章 附则…………………………………42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和各乡镇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空间资源、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共水域(河流、湖泊)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3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城市综合管理的目的是为市民创造一个舒适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要本着便利生产,方便生活,对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市民生活,破坏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要依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市容环境和文明社会秩序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和文明秩序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订措施,鼓励、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者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对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督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挥、协调各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市城管委的日常工作。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第5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具体工作,督促社区(村)配合市直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报告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相关的城市管理活动,要教育引导居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文明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6条 供水、供电、燃气、网络通讯、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7条 市直(驻赤)企事业单位要教育职工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和文明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凡是有办公场所、经营门店及职工宿舍区的单位要安排专人搞好“门前四包”工作。 第8条 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市教育局要将市容环境和文明秩序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积极开展课间广播提示教育和课外专题教育,培养引导学生从小养成讲卫生、讲文明、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 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开辟宣传专栏,定时播放(刊登)维护市容环境和文明秩序的公益宣传内容,对不良行为予以曝光,组织市民开展讨论,营造城市管理人人参与,市容环境人人维护的社会氛围。 第9条 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施、环境治理、商业网点布局、园林绿化、户外广告设置等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兼顾长效管理需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充分听取市民意见。专项规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10条 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交站场、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讯、广电网络、城市监控等城市公共设施。同时,要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网点(含商业步行街、超市卖场、货运物流、建材家具、洗车修车、汽车销售、餐饮夜市、农贸市场等专业市场)及公园广场,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便利市民生产生活,休闲娱乐及就医就学。 第11条 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将城市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城区面积扩大,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维护保持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12条 积极创新城市综合管理运行服务机制,对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卫作业、渣土处置等事项实行市场化改革,提高城市管理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规范与职责 (1)城区主次干道(含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公交站台等)及公共场所实行16小时保洁,背街小巷实行8小时保洁,达到地面干净无散落垃圾。 (2)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根据流动人口密度合理布置垃圾桶,桶内垃圾及时清运,垃圾桶干净无破损,背街小巷视情况设置垃圾桶(池)便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投放。市民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将室内垃圾直接扫到街道上,做到垃圾归桶不落地,确保全城无暴露垃圾。 (3)施工地段路面污染要及时清洗干净,主次干道和桥梁护栏要定时清洗,确保无积存尘土。 (4)城区内的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清运时密闭无遗撒现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不许焚烧垃圾。 (5)对主次干道当街燃放鞭炮造成路面渣土污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门店业主(单位)和环卫工人要及时清扫鞭炮垃圾。 (6)公厕管理规范,设施、标识齐全完好,清洁卫生无异味。 (7)河道、湖泊、排水沟渠等水体表面无漂浮垃圾,岸边无积存垃圾。 (8)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路面和路侧排水沟无积存垃圾,沿路居民点无暴露垃圾。 市环卫局负责城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市园林局负责公园、广场和一河两岸的环境卫生管理;市公路局负责国、省交通干道环境卫生管理;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道及沿路村庄居民点环境卫生管理。 第14条 临街商业网点管理 (1)开办临街商业网点要符合商业网点空间布局规划。 (2)门面和橱窗陈设美观,不得在店外陈列货物,不许出店、占道经营。门前人行道干净卫生无散落垃圾。门店内要配有垃圾桶和清扫工具,将店内垃圾集中投放到街道垃圾桶(车)中,严禁将门店内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抛撒在街道上。 (3)在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赤壁大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已完工的路段、河北大道、瑞通大道、迎宾大道、陆水湖大道、沿河大道、金鸡山路、龙翔路、体育馆路、赤马港路、东风路,下同)不许占道经营,从严控制出店经营行为。在其他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可划定适当区域在规定的时段内允许摊贩经营。 (4)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不许新开设建材(含石材)经营加工、洗车、修车、婚车扎彩、早点夜市、物流货运等易造成占道经营的业务,现有的要规范管理并逐渐转移。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临街商业网点市容秩序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临街商业网点规划;市工商局负责临街商业网点营业执照审批,凡是不符合商业规划,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无法整改到位的临街经营户,市城管执法局可建议搬迁,市工商局要变更其经营地点,门店产权是市直单位的要终止门店租约。 第15条 建筑施工环境与渣土及散体物料运输管理 (1)施工工地(含货场、码头)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路面干净无尘土,车辆清洗设施齐全,驶出工地(含货场、码头)车辆要冲洗干净,确保车辆不污染道路。 (2)施工工地要设置不低于1.8米的密闭围挡,临街围挡要书写标语、喷绘美化。施工围挡内侧的堆放物和渣土不许超过围挡顶部,围挡外不得堆放任何材料和渣土。 (3)施工现场要定期洒水压尘,裸露泥土要用防尘布覆盖,长期(一年以上)堆积要种草覆盖。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清除完建筑垃圾。 (4)渣土运输必须由渣土公司的专用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渣土运输前要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缴纳保证金。渣土运输车辆车身干净整洁、覆盖无泄漏、无遗撒、无夹带,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渣土,运输过程造成道路污染要及时清洗干净。 (5)散体物料运输必须做到平车箱墙板并严密覆盖,散体物料不得触地拖行,车身干净无夹带、车厢严密无滴漏,防止遗撒污染路面。商砼车要限载防外溢,卸载后要及时冲洗出料口和车轮,防止造成路面污染。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建工局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处置审核与监管;市环卫局负责渣土运输线路与处置点确定审批,并与渣土运输单位签订道路清洗协议,及时清洗被污染路面;市交警大队和市公路局路政大队分别负责对城区道路和国、省道上运行的超载、不覆盖或覆盖不严、无渣土准运证和遗洒滴漏的造脏车辆依法处理;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工地、货场、码头管理;市城管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16条 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管理 (1)户外广告设置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门店招牌设置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一店一招,同一栋楼房招牌应整齐一致,同一条街道招牌应风格相同。 (2)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广告内容符合规定,文字、图像无淫秽、低俗内容。 (3)公交车、出租车车身广告、公交站牌、路名牌及隔离护栏等道路设施广告要求简洁明快、色彩协调,不使用反光影响交通安全的材料,不影响识别与乘座。不得利用废弃公交站牌、路名牌发布广告,不得在路灯、供电、通讯、信号灯、标识牌等塔(杆)上悬挂广告。 (4)户外广告音响音量适中,不得影响市民生活。公益性广告符合规定数量和要求。 (5)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店招牌必须安全牢固,对残缺破损、掉字褪色、灯光不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维修或拆除。 (6)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张帖小广告,防止乱贴乱画现象。 (7)禁止沿街散发纸质广告,开展源头查处,有效控制街面纸屑污染。 (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对违法广告予以强制拆除,对沿街散发小广告行为进行管理,对乱贴乱画的“牛皮癣”予以清理;市工商局负责广告内容审核与登记;市城投公司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与收费;市公汽公司负责公交车身广告和站台广告管理与维护;市交警大队负责交通护拦广告管理与维护。 第17条 路灯与景观灯光管理 (1) 主次干道及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按昼夜变化时间开关灯,开灯期间无闪烁,路灯亮灯率达98%,灯光无遮挡现象。 (2) 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应统一、整齐、一致。路灯杆要编号登记管理,且编号科学规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许擅自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或悬挂与路灯照明不相关的物件。路灯井盖完好无损,路灯接线盒封闭无裸露。 (3) 景观灯光、楼房轮廓灯、照明灯光设置符合规范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不得造成光污染。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 (4)公园、广场、一河两岸等公共场所照明灯光要符合规范要求,亮灯率达98%。居民小区内道路照明灯光亮度足够,无照明死角。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路灯公司负责主次干道及街巷路灯管理与维护;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楼房景观灯光管理与维护;市园林局负责公园、广场与一河两岸照明灯光管理与维护;物业公司负责居民小区照明灯光管理与维护。 第18条 城区道路路面、桥梁养护与管理 (1)路面、桥面平坦,无破损、无坑洞、无沉陷、无积水现象。 (2)人行道板、护栏、路缘石无缺失破损。 (3)严禁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严禁履带车、铁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严禁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4)与主次干道连接的分岔路口的路面要求硬化且连接平坦无沟槽,无凸起。 (5)道路附属设施(落水栅、人字沟等)完好、通畅,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不得擅自在主次干道上搭设灵堂、举办文娱演出、展示推销、广告宣传等占道行为。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公司负责城区道路、桥梁的管理与维护;市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及县乡道路、赤壁大道机动车道与陆水二桥的管理与维护;物业公司负责居民小区内道路管理与维护;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临时占道审批。 第19条 园林绿化与公园广场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和公园、广场的布局、设计与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注重景观、生态,兼顾城市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便于市民休闲娱乐与健身活动。 (2)道路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布局合理,新栽树木按照统一规格、品种栽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花草树木,常绿落叶搭配适当,绿地率符合国家标准。 (3)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水肥管理适当,叶面洁净美观,杂草及时清除,病虫枝及时修剪,病虫害及时防治,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 (4)行道树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指示牌使用和路灯照明,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5)禁止下列损绿毁绿行为:擅自在绿地上乱搭建、立杆、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就树搭建、在树干上牵拉绳索、捆绑铁丝、架设电线;在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在花坛和绿地内乱扔垃圾、堆放物料、践踏花草、放养家畜家禽、燃放鞭炮、烧纸、烧垃圾、挖坑取土;刻划树木、砍伐攀折树木等。 (6)花坛、雕塑及公园、广场公共设施完好无损,公园、广场地面干净无垃圾,公厕清洁卫生,无污物、无异味。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园林局负责城区公共绿化、公园、广场和一河两岸的管理;市民政局负责金鸡山烈士公园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居民小区绿化管理;市直(驻赤)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区、职工宿舍区绿化管理。 第20条 城市景观与临街建筑立面管理 (1)主干道、窗口地带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要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2) 建筑物色彩要符合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审批时的形态色彩。空调外机,防盗网、遮阳棚等设施设置安全规范,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临街墙面、屋顶、阳台、窗台不得吊挂、张贴、晾晒、堆放影响市容和行人安全的物品,保持临街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 (3)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要按照本市有关居住建筑立面设计规范进行立面设计与改造,达到一街一景的效果。 (4)城市标志性建筑要具有代表性风格,历史建筑要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划设计施工和临街立面管理。 第21条 公共信息标识牌管理 (1)指路牌、路名牌、交通安全标识牌、市政设施管理提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牌设计、制作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内容要准确、简洁、醒目、文字标识规范。窗口地带、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涉外场所要有规范的外文提示。 (2)标识牌出现污浊,变形损坏,脱落等影响使用的要及时冲洗,修复或更新。因实际情形发生变化导致标识不符的要及时更新。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公共信息标识牌的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市公路局负责国、省道等交通干道标识牌设立与维护管理;市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提示牌的设立与维护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城区道路命名与路名牌的设立与维护管理;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指路牌的设立与维护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市政设施管理提示牌设立与维护管理。 第22条 架空杆线与供电通讯设施管理 (1)城区架空杆线与地面供电、通讯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规范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凡是具备入地条件的供电、通讯线路要求一律入地,其附属设备箱(柜)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按施工设计不能入地或不具备入地条件的,要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杆线设施设置规范,整齐有序,标识清晰,不妨碍城市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美观。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架空杆线及附属设施布局规划设计审批;各杆线管理单位负责杆线设施维护管理;市城管执法局对杆线设施施工按规划设计进行监管。 第23条 地下管网与井盖管理 (1)地下管网的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规范。各类管线的地下走向分布图要归档保管备查。 (2)地下管线发生堵塞、渗漏、断路等故障各业主单位要及时组织抢修,排除故障。 (3)凡在城区道路内设置检查井,安装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选用承重强度符合相应路面要求的井盖产品,井盖与路面标高保持一致,井盖施工竣工要报市政公司验收并登记归档。 (4)各井盖管理单位对现有井盖要逐一编号登记,编制城区街道井盖分布图,建立井盖管理档案。 (5)各地下管网与井盖管理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维护制度,配备专人开展日常巡查维护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设置警示标志,24小时内排除故障,修复破损缺失井盖,确保路面各类井盖完好无损无缺失。废弃不用的检查井的井盖缺失,由业主单位负责填平井坑。对无主检查井的井盖缺失,由市政公司负责维护或填平井坑。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规划局负责地下管网分布规划设计与审批;各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和井盖的巡查与维护;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地下管网与井盖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市城管办负责督促各产权管理单位搞好巡查维护工作。 第24条 城市公共排水管理 (1)排水沟渠管道通畅,井(沟)盖完好齐全。 (2)排水泵站设备完好,污水正常排放不外溢。 (3)排水管道定期疏浚维护,落水栅无堵塞,确保雨后渍水及时排泄,路面无积水。 (4)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标准。 (5)禁止在公共排水管网上私接排水管道,禁止堵塞、占压、移动排水设施。禁止向公共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公司负责城区排水管理;市污水处理厂负责污水处理。 第25条 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1)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各行其道。 (2)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主次干道不得乱停乱靠,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应急通道和盲道。禁止利用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从事经营活动。 (3)公交站台、急救站、加油(汽)站、消防栓附近30米内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4)行人横过马路必须走人行横道(斑马线),不得翻越隔离护栏,不得随意乱穿马路。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行驶,遇到行人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 (5)道路障碍物要及时清除,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交通堵塞要及时有效疏导。 (6)交通标识信号、交通监管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安全设施设置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同时搞好维护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安全护栏、隔离墩干净卫生。 (7)过境货车不得进入城区道路通行,过河大货车、商砼车、大巴车等大型车辆一律从陆水二桥通行。车货总重超过55吨大货车严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7:00—21:00大货车不许在城区道路通行(途经赤壁大道、发展大道、迎宾大道、西环路除外)。 (8)无牌无证车辆不许上路行驶,白天货车不许占道装卸货物;白天机动三轮车、板车超长、超宽载货不许在主干道机动车道内通行。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交警大队负责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管理。 第26条 城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大型建筑应当建设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增(扩)建,严禁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 (2)在城区道路上合理施划停车泊位,但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在铺设有人行道板的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应报市政公司审批,并签订人行道板维护协议。 (3)机动车辆在泊位线内顺向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两轮摩托车有序停放在人行道外侧停车泊位线内。 (4)单位内院向社会车辆开放,有专人看护车辆的,可合理收取停车看护费,停车场指引标志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公开、合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管理;业主管理单位负责停车场管理。 第27条 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运车辆管理 (1)公交营运线路设计符合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方便市民出行,公交站点设置科学合理,确保车辆顺畅安全通行。 (2)站台调整后,废弃站台(牌)要及时拆除,以免误导乘客候车。 (3)公交站场设施齐全,标识清晰规范,站区场地和进出道路必须硬化,地面干净整洁,乘客休息椅清洁卫生,站牌洁净美观,无乱贴乱画。 (4)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班车要求车辆性能良好,干净整洁,内部设施齐全,标识规范,尾气排放达标,车内要有禁烟、禁食、禁向车外抛物等文明素质教育的标识和语音提示。车内要配有垃圾桶(袋)和清扫工具,车辆到停车场后将车内垃圾集中清扫倒入公共垃圾桶内。 (5)公交客运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到站停车上下客,不得随意停车揽客。 (6)出租车驾驶员要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不得拒载宰客、随意掉头,违章停车上下客人。 (7)客运班车驾驶员要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必须在车站内停车上下客人,不许在城区内绕行揽客与装卸货物。 (8)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农用车、摩托车、机(电)动三轮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和未取得出租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 市住建局、市公汽总公司负责公交车及城西停车场部分乡镇班车的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负责客运班车和出租车管理;市交警大队负责农用车、摩托车、三轮车违规载人的管理。 第28条 油烟污染和噪音防治管理 (1)住宅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无排烟通道的要采用统一、隐蔽、环保、美观的油烟排放措施,或进行集中排烟系统改造,不得临街直排油烟。 (2)餐饮经营使用电、油、汽等清洁能源,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净化装置,不得污染建筑物,不得对附近居民造成影响,造成污染的要及时消除。 (3)逐步取缔街面无证无照(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靠背摊”和烧烤摊,要求进入专业夜市入室经营,对现有烧烤摊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油烟和泔水污染环境。 (4)产生环境噪声的企业、施工工地、建材(含石材)加工、商业门店、街头娱乐、声频广告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5)市区内禁止车辆鸣高音喇叭,居民小区内禁止鸣喇叭。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公安局负责市区集会娱乐使用音响产生噪音和车辆使用声响装置产生噪音扰民的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餐饮油烟、工业生产和工地施工噪声防治管理;负责“靠背摊”和烧烤摊产生油烟泔水污染和占道经营加工及商业广告噪音扰民的管理;市园林局负责公园、广场噪音扰民的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餐饮摊点的证照管理。 第29条 临街作业管理 (1)市政、供水、燃气、路灯、供电、通讯网络、园林绿化、信息标识设置、环境卫生作业、户外广告设置等临街作业要科学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2)作业施工需占道开挖路面必须向市政公司申报,施工现场要设置密闭围挡,防止施工渣土污染路面,施工作业结束要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向市政公司和市交警大队报告,要求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3)临街门店装修必须向市城管执法局申报审批,装修垃圾要集中堆放在室内,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由专业渣土公司负责清运,不得随意雇请社会车辆乱倒垃圾。装修时要设置密闭围挡,防止渣土粉尘污染环境。装修材料要在晚上卸车并及时转入室内,不得占道堆放。 市政公司负责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临街作业管理;市城管办负责对各作业单位临街作业行为的督查考核。 第30条 社区和居民小区环境管理 (1)社区(小区)内路面平整无破损,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破损地砖及时更换,无泥沙积尘,排水通畅。 (2)社区(小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积存垃圾,有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监督和清扫保洁。居民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到垃圾桶(池)中,装修垃圾分开集中堆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生活垃圾与装修垃圾分别由专业清运(渣土)公司负责清运处置,严禁随意雇请社会车辆乱倒垃圾。 (3)社区(小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占用消防应急通道,无乱堆乱放、乱牵乱挂、乱搭乱建、乱贴乱画、占道经营等不良现象。 (4)社区(小区)内绿化良好,沟(井)盖、路灯、通讯、环卫、消防等市政设施齐全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5)居民区内不得开设批发市场、物流运输、建材和石材加工与销售、扬尘物料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储销售、露天餐饮娱乐、废品回收、饲养和宰杀家禽家畜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项目,现有的要取缔,搬迁到相应的专业市场内经营。 (6)社区和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和宣传栏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宣传,提高市民素质。教育引导居民不放或少放鞭炮,减少环境污染,搞好安全防火工作。 办事处要督促社区居委会、市房管局要督促物业公司搞好社区(小区)管理工作;市直(驻赤)单位负责搞好职工宿舍区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居民区内经营项目的审批,凡是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项目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市安监局负责居民区易燃易爆危险品监管;市城管办负责检查考核社区(小区)环境管理工作。 第31条 市直(驻赤)单位办公区、职工宿舍区及门店“门前四包”管理 (1)门前(含人行道)内院环境卫生干净,垃圾归桶,无散落垃圾、无卫生死角、无污水、无乱贴乱画、乱牵乱挂现象。不许当街燃放鞭炮污染环境。 (2)门前无出店经营、摆摊经营、乱堆乱放、乱停乱靠、乱搭乱建现象,市容秩序良好。 (3)门前及内院绿化树木生长良好,无放养家畜家禽,毁绿种菜等不良现象。 (4)经常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务车管理,杜绝公务车违章现象;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单位电子显示屏和宣传栏要有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的宣传内容;配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与清扫保洁工作。临街单位楼房必须亮化且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市直(驻赤)单位负责各自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城管办负责检查考核“门前四包”工作。 第32条 大型商业街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高速公路进出口等城市窗口地带管理 (1)路面平坦无破损、室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乱牵乱挂、乱堆乱放、无散落垃圾,无卫生死角。 (2)公共交通便捷,公共设施齐全完好,公共标识设置规范清晰醒目。车辆按交通导向标志行驶,按指定车道(区域)依次有序停靠接送乘客、排队候客、按序发车、无乱停乱靠现象。 (3)禁止麻木、“摩的”和“黑的”等非营运车辆在城区窗口地带候车揽客。 (4)合理设置公厕,干净卫生无异味,使用方便。 (5)经营服务秩序良好,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无违法营运、宰客拒载、抢客揽客现象。 (6)绿化树木生长良好,无毁绿损绿现象。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内市容环境与经营秩序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汽车客运站及客运车辆管理;市运管局负责出租车经营秩序管理;市公汽总公司负责公交车辆管理;市园林局负责公园、广场及公共绿化管理;市环卫局负责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容秩序管理;市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秩序管理;赤壁火车站和赤壁北站负责车站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所负责高速路口公共设施、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33条 城区早点、夜市和临时摊点管理 (1)城区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两侧及路口不得开设早点夜市、蔬菜、水果销售等室外摊点,已有的要求进入室内经营或转移到专业市场、背街小巷和居民小区内经营。 (2)早点夜市室外临时经营摊点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经营,要配备足够的垃圾桶和泔水桶,地面铺塑料布,确保场地清洁卫生。 (3)城区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桥梁等主要交通路口、广场、公园、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带不许流动摊贩随意摆摊设点。在一些次干道、背街小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批准后公布,可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内的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经营,收摊时要打扫场地卫生,不得将废弃物遗撒在地上。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早点夜市及临时摊点的市容秩序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早点夜市的餐饮卫生监督管理;市环卫局负责临时经营摊区的清扫保洁。 第34条 专业集贸市场(含大型超市卖场)管理 (1)市场内必须科学合理划行分区,物品摆放规范整齐,各类标牌标识规范齐全。 (2)市场内有垃圾收集设施,合理配置大垃圾桶,配备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各经营摊位配有垃圾桶,地面干净卫生无散落垃圾、无污渍。排水沟定期清洗,排水通畅,无残渣积存。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公厕干净卫生无异味。 (3)市场内消防设施完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照明、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4)市场内外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现象,车辆有序停靠,经营秩序良好。 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场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场外的市容秩序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市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监管。 第35条 洗车、修车和废品收购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设置修车点和废品收购点。 (2)从事车辆清洗美容业务,应在专业市场内或室内(院内)进行,要按照行业标准配置污水导水槽,污水沉淀池等必要设施,防止污水向室外溢流,要及时清掏污泥,防止污泥直接流入下水道,造成下水道淤塞。 (3)从事车辆修理业务应在专业市场内或室内进行,要配有废油及废品回收容器,防止油渍污染环境。 (4)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应有封闭场所存储,严禁将废品堆放在街道上,应当保持废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防止污水外流和废弃物向外散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洗车、修车、废品收购业管理。 第36条 学校、医院周边环境管理 (1)学校、医院进出通道及周边道路严禁占道经营,占道堆放和车辆乱停乱靠,确保消防车、救护车顺畅通行。 (2)严格规范学校、医院周边经营秩序,经营户必须证照齐全,严禁出店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禁售商品,不得销售过期、不合格、有损身体健康的食品。 (3)学校周边200米不得开设网吧,不许销售淫秽色情暴力图书及影像资料。 (4)学校要教育学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乱吐、不乱贴乱画,确保校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学校周边不得乱搭乱建、乱牵乱挂,凡是在人行通道上方安放物品必须安全牢靠,防止物品坠落伤人。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医院周边环境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学校、医院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学校、医院周边市容秩序管理;市文体新局负责学校周边文化用品及网吧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商品流通经营管理。 第37条 违法建设管理按《赤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执行。 第38条 城区山体与湖泊河流公共水域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湖泊、河(港)道堤岸界线,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明确,勘定水域边界,划定保护范围,予以公示,并设立保护标志;按照城市规划形成环湖(沿河)路和环湖(沿河)绿化带; (2)湖泊、河(港)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开发利用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湖泊保护要求,与湖泊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亲水公共通道。 (3)禁止挖山填湖建房、建公园,填湖造地(田)、筑坝拦汊等侵占分割水面的行为。 (4)加强陆水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加强日常巡查监测,防止水污染。禁止在陆水湖新建工业污染企业,鼓励库区农民退耕还林,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禁止在库区发展大型畜禽养殖业和围网养殖等污染水体的农业项目,禁止在库区内毒鱼、电鱼、炸鱼等污染水体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积极开展沿陆水湖居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处置;禁止向库区倾倒垃圾,污染水体环境。 (5)禁止向湖泊、河(港)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湖泊河(港)道内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设施,尚未实行雨污分流的,要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分流过渡,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6)湖泊水质良好,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类别标准。 (7)城区内池塘具有蓄水防涝作用,禁止不经市规划局审批随意填塘造地。 (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水利局负责公共水域管理;市规划局负责城区山体、湖泊、河港公共水域勘界规划审批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森林保护工作;市国土局负责违规用地监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公共水域巡查监测与污染防治;陆水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陆水湖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对违规挖山填湖与向公共水域倾倒垃圾行为进行监管。 第39条 各城市管理部门、办事处要细化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责任人落实到责任路段(区域),实现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全覆盖。 第40条 市城管委负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规章,明确各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定期在《赤壁城管网》上发布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要将管理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41条 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办事处(乡镇)城市管理事项由市城管办协调解决,或由市人民政府明确管理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协同解决。 第42条 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在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在当天报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报市城管办备案。 第43条 市城管委组织城市综合管理督查专班,按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标准,对各乡镇办、各城市管理部门及市直(驻赤)单位“门前四包”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并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要求予以整改,每月公布督查情况,每季通报综合考评结果并兑现奖惩,年终进行总结表彰。 第44条 市城管办和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收到举报及时登记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管辖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情况移送相关单位处理。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可直接向市城管办举报,由市城管办牵头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任何单位对举报投诉事项不得故意推诿,或长期拖延不办,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 第45条 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在实施重要专项行动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全力协助。对涉及多部门管理的突出问题,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各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的信息沟通与共享,互通情报,要及时通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信息。 第46条 公安机关对阻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立案查处,对盗窃、破坏公共设备和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予以打击。 第 47条 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由环卫工人、市场管理员、公园、广场管理员、市直单位“门前四包”管理员、物业管理员、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员及志愿者等组成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队伍,负责对乱扔乱吐、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靠、乱穿马路等不良行为进行劝导,发现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48条 市民乱扔垃圾或将垃圾倾倒在街面上和当街燃放鞭炮污染环境。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责令清扫,可并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49条 对临街门店出店经营和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50条 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工地不设置密闭围挡、没硬化进出口道路、无车辆冲洗设施、在围挡外堆放渣土与材料,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运输,随意处置渣土,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运输,运输渣土和散体物料的车辆造成路面污染,由市交警大队扣车,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将污染路面清洗干净,并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不覆盖超载运输,由市交警大队扣车卸载并要求严密覆盖,由市公路局路政大队处5000元以下罚款。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和指定地点运输倾倒渣土,由市交警大队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3000元罚款。 第51条 户外广告残缺破损、灯光不全、掉字褪色、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对未经审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城管执法局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对乱贴乱画的“牛皮癣”和沿街散发小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并清除,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52条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上路行驶,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等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执行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划有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除外),造成人行道板损坏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搭棚(台)临时举办各类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500元罚款。 第53条 对违反第19条第(5)项损绿毁绿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侵害,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54条 擅自在桥梁或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悬挂物,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55条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沟),其井(沟)盖破损缺失未在24小时内修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城管执法局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56条 凡是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5元至50元罚款;机动车违规停车,或利用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经营,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将车拖离现场;对无牌无证上路行驶机动车辆,应当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证照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处以警告或处20元至200元罚款。 第57条 未取得出租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的,由市运管局责令改正,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拉客、无故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运送服务,由市运管局责令改正,并处300-500元罚款。利用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农用车、摩托车、机(电)三轮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的,由市交警大队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驾驶证。 第58条 在市区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出店和占道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59条 工业生产、工地施工及商业经营空调设备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由市环保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在市区街道、公园、广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活动使用过大音响产生噪声,从居民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机动车使用高音喇叭造成噪声污染由市公安局视情况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商业广告过大声响和临街建材(含石材)加工噪声粉尘污染干扰居民生活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 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晨练、演出等文体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园林局予以劝告,对不听劝告的,可由市公安局对其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第60条 临街作业施工不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和警示标志的;挖掘城市道路作业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紧急抢修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不按要求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61条 临街门店装修不申报,装修时不设围挡,临街乱堆装修材料与垃圾,污染周围环境,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不雇请专业渣土公司专用车辆清运装修垃圾,随意雇请社会车辆乱倒装修垃圾,或将装修垃圾混倒入生活垃圾中,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对装修单位或物业公司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62条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6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散落污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到3000元罚款。 第64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其中公路两侧、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市公路局、市水利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65条 禁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违反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由市房管局依法查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涉及无证(照)经营的,由市工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66条 对违规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填湖造地(田)、筑堤拦汊等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由市水利局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向公共水域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清除倾倒垃圾,处单位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元罚款。对陆水湖内拦网养殖、毒鱼、炸鱼等污染水域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由陆水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依法管理和处罚。 第67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拆不处理; (2)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3)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4)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68条 违反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69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解释权归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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