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主城区内禁止施放电子鞭炮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赤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城区禁鞭工作实际,现就城区电子鞭炮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电子鞭炮,是指利用火药或汽油、液化气等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再利用电子点火爆炸的装置;能够产生噪音污染和环境污染的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等都应纳入禁止燃放之列。 二、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电子礼炮和电子鞭炮行为。 三、凡是不遵守本公告规定的,将由GA机关依法收缴其施放设备并处罚金。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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