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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谁放纵了你们的无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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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0: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生在一个小城市,就得忍受ta的不文明,不进步,不作为吗?
   噪音从最开始的一颗种子发芽,生长,无所畏惧的肆虐蔓延开来。
   我居住的一桥桥头最开始只有坐谈的老人,后来来了一支歌唱团,歌唱团生意好像不错,进来了第二支,第三支,第四支!
   歌唱团有收入了,开始添置设备,设备只有一个要求:音量大,噪音大!
   歌唱团的时间不定,节假日高兴人多,咱一大早就得占地盘,摆家伙,拉开阵势开唱!平常无论是风和日历,艳阳高照还是酷暑寒冬,绵绵细雨都会准时下午13:00左右开始“咿咿呀呀”,“群芳斗艳”,“八仙过海”的来吧!!歌唱团也有自己的江湖,这边是“青龙”,那边是“白虎”,邻家是“朱雀”,他们相互暗自较劲,比试的标准就是谁的声音大,谁的粉丝就多!谁的粉丝多了,对家可不干,扯着嗓子豁出去的唱啊!你以为就你声儿大,我也不比你差!
   夜幕降临,歌唱团收拾行李准备回家,养精蓄锐等待着明天的“战斗”。
   此刻“卡拉OK”和“双人舞蹈团”已是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的登台表演!
   两位老板的收费标准合理得让唱歌和跳舞的人数急速上升,从最开始的几个到后来的几十个,估摸不是位置小,会员人数能发展到上百人!
   “激情四射”,“热血澎湃”的会员们可是憋足了一天的劲儿来使的,咱们老板的音响设备可不能扯后腿,“震耳欲聋”才对得起你们交的钱啊!!震得方圆十里都知道咱在用生命唱歌,跳舞!
   是!是!是!你们是爽啦,开心啦,赚到啦!!(此刻是有掌声吧??)
   那请问,有谁问过我们居住在附近的老百姓,你们愿意听吗?
   那请问,有谁真正关心过我们愿不愿意听?
   那请问,是谁该来关心我们?
   那请问,谁真正把我们的诉求当回事儿?
   我们不是非富即贵,也不是达官贵族,我们只是默默无闻的老百姓,用自己的血汗钱买的房子,一个家!
   我最后想问,假如是领导干部住在一桥北,那这些还会有吗,还会持续多年而没人有效的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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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11:01 | 只看该作者
呵呵,那里可是老年人活动中心,夕阳红中心咧,是有蛮吵人,住在那里的人们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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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16-11-3 15:36 | 只看该作者
弱弱问一句,电从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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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16-11-2 22:2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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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发表于 2016-11-1 11:45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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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发表于 2016-7-17 00:10 | 只看该作者
同情,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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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2016-7-16 15:2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城管局隔这里太远,管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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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发表于 2016-7-14 09:5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说不好管,真是好笑!就没人想想他们的电从何而来?既然不能得罪得罪不了的人,那就只好委屈两旁的门店了,没了他们供电,音响它能唱得起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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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发表于 2016-6-22 09:0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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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表于 2016-6-20 20:32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GA机关的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GA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GA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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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16-6-20 20: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2107000742 于 2016-6-20 20:28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GA机关的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GA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GA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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