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保局回复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您在东莞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参保,建议尽快暂停您在家乡的社保关系。若您以后打算离开东莞返回户籍所在地或到其他城市就业的,也可将东莞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城市。
另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87号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感谢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