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案一奖、重案重奖、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兑现、取信于民。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答复等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落实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上级公安机关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予以奖励。
省公安厅直接受理、批转的举报线索被查实的,由案件侦办部门填写《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层报省公安厅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50000元;
(二)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三)破获走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气枪、仿制枪、改制枪等枪支及各类子弹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0元;
(四)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500元至10000元;
(六)收缴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10000元;
(七)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各地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进行奖励,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十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解决,奖金发放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