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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民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需要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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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7 2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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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嫌疑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等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等案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 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2月25日

湖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

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案一奖、重案重奖、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兑现、取信于民。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答复等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落实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上级公安机关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予以奖励。


省公安厅直接受理、批转的举报线索被查实的,由案件侦办部门填写《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层报省公安厅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50000元;


(二)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三)破获走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气枪、仿制枪、改制枪等枪支及各类子弹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0元;


(四)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500元至10000元;


(六)收缴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10000元;


(七)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各地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进行奖励,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十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解决,奖金发放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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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7 22:5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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