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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2-4-6 10:22:54 被阅览数: 192 次 来源: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电子政务网 |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 办案时间:2010年11月1日
办案机关:赤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承 办 人:王宗富 饶伙林 肖初开
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经查实,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0年11月份擅自占用赤马港办事夏龙铺村5、7、8组集体土地107600.53平方米(161.4亩),平整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处理情况:我局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通过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赤土资停字[2010]第33号,11月13日下达了赤土资听字[2010]第31号,11月7日下达了赤土资告字[2010]第31号,11月22日下达了赤土资罚字[2010]第31号处罚决定书。
执行情况: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村民委员会,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错态度较好,写了检讨书,并主动配合国土部门工作,缴纳了非法占地罚款,共计人民币:538002元。退还了土地。赤马港办事处对该村委会主任下达了行政处份决定书。
结案建议:鉴于以上调查处理事实,建议结案
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土资罚字〔2010〕第31号
被处罚单位: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龚祖清 职务:主任
地 址: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0年11月份擅自占用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5、7、8组集体土地161.4亩,平整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在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61.4亩,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61.4亩(107600.53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38002元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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